1.1 一般說明
本規範目的在於提供內政部主管之市區道路人行天橋及其他各級人行天橋養護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養護管理機關)、人行天橋養護單位(以下簡稱養護單位)施行人行天橋及其附屬設施檢測、評估、維修及補強作業之依循,以維護人行天橋結構與橋上行人及橋下人車安全。內容包括檢測一般規定、定期檢測、特別檢測、詳細檢測、結構安全評估與維修及補強。
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須保存人行天橋基本資料、必要之初始資料、檢測紀錄、安全評估資料與維修及補強相關紀錄,以作為後續養護之參考;對於特殊性人行天橋,應另訂定維護管理作業計畫。
1.2 法源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行政院之「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及內政部之「市區道路條例」第四條訂定。
1.3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內政部及其他機關主管之一般性及特殊性混凝土(鋼筋混凝土、預力混凝土)結構、鋼結構人行天橋之檢測、安全評估、維修及補強作業。不包含車行橋梁附屬之人行橋、建築空橋及自行車橋,惟自行車橋依其主管機關決定是否參照本規範辦理。本規範如有未盡事項,得參照其他適用規範辦理。
2.1 一般說明
人行天橋檢測係為及早發現人行天橋結構物之異常及損傷劣化,以掌握人行天橋之安全及使用性。
2.2 檢測類別
人行天橋檢測類別分為定期檢測、特別檢測及詳細檢測三類:
- 定期檢測:為掌握人行天橋結構之健全度、及早發現造成功能減低或異常之損傷劣化現象及其原因,而定期進行之檢測。
- 特別檢測:當重大事故或災害發生後,為了解損傷程度及防止災害擴大;或巡查發現顯著異狀及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認為必要時而實施之檢測。
- 詳細檢測:人行天橋於定期檢測或特別檢測後,認為有必要時,以儀器或相關設備進行局部破壞或非破壞檢測;或對跨河人行天橋所在河道狀況、基礎沖刷情形之檢測;或針對特殊性人行天橋重要構件,依其維護管理作業計畫辦理之檢測。
人行天橋之巡查得參照交通部「公路養護規範」、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2.3 檢測頻率
特殊性人行天橋應建置初始資料;一般性人行天橋由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依據其重要性及安全風險自行決定建置初始資料之必要性。有必要建置初始資料之新建人行天橋應於完工使用後二年內完成。使用後人行天橋檢測頻率依檢測類別、橋況、橋齡、交通狀況、橋址環境及重要性等而定,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可視其組織編制及受檢測人行天橋之重要性,訂定檢測頻率,原則上檢測頻率如下:
- 定期檢測:新建人行天橋應於完工使用後二年內進行第一次定期檢測,爾後定期檢測之間隔以二年為原則。如有特別情況,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得視實際狀況調整,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 特別檢測:於重大事故、災害發生後或巡查發現顯著異狀及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認為必要時辦理之。
- 詳細檢測:人行天橋於定期檢測或特別檢測後,認為有必要時進行之。
特殊性人行天橋檢測頻率應依其維護管理作業計畫所訂頻率辦理。
2.4 檢測內容
有必要建置初始資料之人行天橋,初始資料之內容由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依據專業意見決定。使用後人行天橋之檢測內容包括蒐集與查對橋梁基本資料、必要之初始資料及維修紀錄,並依檢測類別實施各項檢測,再給定構件損傷劣化等級及後續處理方式。
對於特殊性人行天橋應依其維護管理作業計畫訂定檢測項目。
2.5 檢測準備作業
人行天橋檢測前須先備妥該橋梁相關資料,確認該橋梁構件編碼原則,並依不同之檢測類別擬定檢測工作計畫,準備檢測表格、工具及設備。有關檢測所需之安全設施,須依勞動部發布施行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