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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三、 共同管道與地下鐵路或捷運系統共構時,
                               應加強對防災及維護管理等問題之處理。

            第十二條          共同管道規劃設計時應同時考慮下列安全因
                          素:

                          一、 防洪:幹管共同管道之開口部應位於防洪
                               高程之上並具水密性。
                          二、 防侵入、竊盜及破壞:共同管道之地面開
                               口處,應設防侵入之設施。幹管共同管道
                               應於人員出入口樓梯或通風口下方設置
                               集油槽及截油設施,以防止易燃性液體進
                               入管道。

                          三、 防火:防止收容管線引燃,除電纜被覆應
                               使用具耐燃功能之材質或使用防火材料
                               包裏外,管道中得視需要配置消防設施或
                               設置防火區隔。
                          四、  防爆:管道內之器械等應考慮防爆功能。

            第十三條          共同管道主體工程結構設計應檢討下列各項:

                          一、地盤沉陷之影響。
                          二、地震之影響。

                          三、地盤液化之影響。

                          四、抗浮檢討。

                          五、對鄰近結構物造成之影響。
            第十四條          共同管道應設置接縫,其間隔以 30 公尺為原
                          則,並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 於軟弱地盤、地盤急變處及可能發生變化
                               處之地盤設置共同管道時,接縫以採用可
                               撓性接縫為原則。

                          二、 接縫處頇設置止水帶,止水帶應能承受最
                               高設計地下水位之水頭壓力。
            第十五條          共同管道結構體考慮下列防水事項:

                          一、 共同管道底面應儘可能高於帄均地下水
                               位面以上,若低於帄均地下水位面,應另
                               加強防、排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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