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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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第 六 條         行道樹遭侵害而缺損者,由本府會同管理單位
                          調查後儘速補植;其係遭人為蓄意、不法破壞
                          者,應予追償,其涉及刑責部份,應即通知警
                          察機關依法偵辦。

            第 七 條         行道樹應選定壽命長、生長勢旺盛、枝幹堅強
                          、樹型優美、抗風、抗污染且適合本市環境氣
                          侯生長之樹種。

            第 八 條         新植行道樹栽植時,應避免妨害道路旁住戶進
                          出,已植之行道樹因妨害住戶出入或因施工而
                          必頇遷移者,應由住戶或施工單位向本府申請
                          遷移,不得私自砍伐;未經核准或未按核准1
                          之方法移植,致使行道樹毀損或影響其生機者
                          ,依相關法令追償。

            第 九 條         本市轄內之公共園區各管理單位應儘速加強綠
                          化,規劃栽植樹木維護管理並標示管理單位。

            第 十 條         公共園區內已栽植之樹木非經本府核准不得砍
                          伐,胸高直徑五十公分以上之樹木應編號造冊
                          列為重要公產,非經本市議會同意不得砍伐。

            第十一條          毀損行道樹及公共園區內樹木或影響其生機
                          者,應依據台灣省行道樹栽植管理辦法賠償,
                          標準如下:

                          一、樹冠損壞、枝葉斷落之輕微毀損者,賠償
                               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算。
                          二、大枝折損或根群嚴重毀損者,賠償金額依
                               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加二倍計算。

                          三、主幹折斷、環剝樹皮全株枯死或遭挖除之
                               損者,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加
                               三倍計算。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第七節  道路之綠地、行道樹
                     第三十四條  同一路段應栽植同一種行道樹,如路
                                    段過長,得分段栽植不同樹種,均
                                    以整其齊美感為原則。…










                                                        附 5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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