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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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第 六 條 行道樹遭侵害而缺損者,由本府會同管理單位
調查後儘速補植;其係遭人為蓄意、不法破壞
者,應予追償,其涉及刑責部份,應即通知警
察機關依法偵辦。
第 七 條 行道樹應選定壽命長、生長勢旺盛、枝幹堅強
、樹型優美、抗風、抗污染且適合本市環境氣
侯生長之樹種。
第 八 條 新植行道樹栽植時,應避免妨害道路旁住戶進
出,已植之行道樹因妨害住戶出入或因施工而
必頇遷移者,應由住戶或施工單位向本府申請
遷移,不得私自砍伐;未經核准或未按核准1
之方法移植,致使行道樹毀損或影響其生機者
,依相關法令追償。
第 九 條 本市轄內之公共園區各管理單位應儘速加強綠
化,規劃栽植樹木維護管理並標示管理單位。
第 十 條 公共園區內已栽植之樹木非經本府核准不得砍
伐,胸高直徑五十公分以上之樹木應編號造冊
列為重要公產,非經本市議會同意不得砍伐。
第十一條 毀損行道樹及公共園區內樹木或影響其生機
者,應依據台灣省行道樹栽植管理辦法賠償,
標準如下:
一、樹冠損壞、枝葉斷落之輕微毀損者,賠償
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算。
二、大枝折損或根群嚴重毀損者,賠償金額依
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加二倍計算。
三、主幹折斷、環剝樹皮全株枯死或遭挖除之
損者,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加
三倍計算。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第七節 道路之綠地、行道樹
第三十四條 同一路段應栽植同一種行道樹,如路
段過長,得分段栽植不同樹種,均
以整其齊美感為原則。…
附 5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