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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第 四 條 為取得共同管道工程規劃設計所需資料,應實
施下列各項調查工作:
一、地形調查。
二、地質調查。
三、地下水位調查。
四、土地使用調查。
五、地下結構物及管線調查。
六、道路交通量調查。
七、其他必要之調查。
第 五 條 共同管道收容管線以收容於單一管道為原則
;如因其他特殊考量而需設置二管道以上者,
工程主辦機關應協調各管線事業機關(構) 使
,
設置的管道數目最少。
第 六 條 共同管道標準段內部淨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幹管共同管道之管道最小淨高不小於220
公分。
二、 支管共同管道之管道淨高以不超過 150
公分為原則。
三、 電纜溝之管道淨高不超過 120 公分。
四、 共同管道之管道淨寬得檢討收容管線種
類及數量與作業空間決定之;幹管共同管
道之走道寬度不小於 80 公分。
第 七 條 共同管道之帄面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幹管共同管道帄面線形以與道路線形一
致為原則,並可視地下埋設物之現況及未
來之道路交通發展情形作適當調整。
二、 幹管共同管道斷面變化處頇設置漸變段
銜接之,漸變段帄面彎曲應考慮其收容管
線之曲率限制,其斜率以不大於一(橫向)
:三(縱向)為原則。
三、 供給管共同管道帄面線形帄行為人行道
及車道交界線,並可視人行道現狀及未來
之計畫作調整。
四、 供給管共同管道外壁距離私有地界以
100 公分為原則。
附 5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