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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第 四 條         為取得共同管道工程規劃設計所需資料,應實
                          施下列各項調查工作:

                          一、地形調查。

                          二、地質調查。
                          三、地下水位調查。

                          四、土地使用調查。

                          五、地下結構物及管線調查。
                          六、道路交通量調查。

                          七、其他必要之調查。

            第 五 條         共同管道收容管線以收容於單一管道為原則
                          ;如因其他特殊考量而需設置二管道以上者,
                          工程主辦機關應協調各管線事業機關(構) 使
                                                                     ,
                          設置的管道數目最少。
            第 六 條         共同管道標準段內部淨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幹管共同管道之管道最小淨高不小於220
                               公分。

                          二、 支管共同管道之管道淨高以不超過 150
                               公分為原則。
                          三、 電纜溝之管道淨高不超過 120 公分。

                          四、 共同管道之管道淨寬得檢討收容管線種
                               類及數量與作業空間決定之;幹管共同管
                               道之走道寬度不小於 80 公分。

            第 七 條         共同管道之帄面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幹管共同管道帄面線形以與道路線形一
                               致為原則,並可視地下埋設物之現況及未
                               來之道路交通發展情形作適當調整。

                          二、 幹管共同管道斷面變化處頇設置漸變段
                               銜接之,漸變段帄面彎曲應考慮其收容管
                               線之曲率限制,其斜率以不大於一(橫向)
                               :三(縱向)為原則。

                          三、 供給管共同管道帄面線形帄行為人行道
                               及車道交界線,並可視人行道現狀及未來
                               之計畫作調整。
                          四、 供給管共同管道外壁距離私有地界以
                               100 公分為原則。




                                                         附 5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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