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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 91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第二二O條 號誌之設置方式分為柱立式、懸臂式、門架式
及懸掛式四種,各類號誌設置高度規定如左:
一、行車管制號誌
(一)採用柱立式設於路側者,燈箱底部應高
出人行道地面 2.4 公尺至 4.6 公尺。
如無人行道,或係設於路中之交通島
上者,應以道路中心線之路面為準。
(二)採用懸臂式、門架式或懸掛式者,為
維持車輛之安全淨空,燈箱底部應高
出路面 4.6 公尺至 5.6 公尺。
二、行人專用號誌
(一)行人專用號誌應採用柱立式,其燈箱
底部應高出設置地點地面 2.1 公尺
至 3 公尺。
(二)行人觸動號誌之按鈕應高出設置地
點地面 1 公尺至 1.4 公尺。
三、行人穿越道號誌與特種閃光號誌之設置高
度規定與第一款行車管制號誌同。
《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第二節 陸燈
第四十條 裝設陸燈之燈種,以白熱燈、日光
燈、水銀燈、納光燈為原則。
第四十一條 新設之陸燈,每一路段應裝設同一
燈種、燈桿、燈具及高度,並得視
路段發展情形分段裝設。
第九節 附屬物
第四十八條 人行道與慢車道之側溝緣石,不得
任意破壞;亦不得為車輛之出入擅
行設置各種設任意。
附 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