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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 91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第二二O條  號誌之設置方式分為柱立式、懸臂式、門架式
                          及懸掛式四種,各類號誌設置高度規定如左:

                          一、行車管制號誌
                               (一)採用柱立式設於路側者,燈箱底部應高
                                    出人行道地面 2.4 公尺至 4.6 公尺。
                                    如無人行道,或係設於路中之交通島
                                    上者,應以道路中心線之路面為準。

                               (二)採用懸臂式、門架式或懸掛式者,為
                                    維持車輛之安全淨空,燈箱底部應高
                                    出路面 4.6 公尺至 5.6 公尺。
                          二、行人專用號誌

                               (一)行人專用號誌應採用柱立式,其燈箱
                                    底部應高出設置地點地面 2.1 公尺
                                    至 3 公尺。

                               (二)行人觸動號誌之按鈕應高出設置地
                                    點地面 1 公尺至 1.4 公尺。
                          三、行人穿越道號誌與特種閃光號誌之設置高
                               度規定與第一款行車管制號誌同。


               《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第二節  陸燈

                     第四十條           裝設陸燈之燈種,以白熱燈、日光
                                    燈、水銀燈、納光燈為原則。

                     第四十一條  新設之陸燈,每一路段應裝設同一
                                    燈種、燈桿、燈具及高度,並得視
                                    路段發展情形分段裝設。
                 第九節  附屬物

                     第四十八條  人行道與慢車道之側溝緣石,不得
                                    任意破壞;亦不得為車輛之出入擅
                                    行設置各種設任意。













                                                         附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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