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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附錄五 人行道設置相關法令及規定
附 5.1 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
(91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五十七條 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
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市)主管建築機
構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定之:
一、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
小於 3.5 公尺,但建築物有特殊用途或接連原有騎
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且其建築設計,無礙於市容觀
瞻者,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
將寬度酌予增減並公布之。
二、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帄,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
路邊界 10 公分至 20 公分,表面鋪裝應帄整,不得
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
十分之一瀉水坡度。
三、騎樓淨高,不得小於 3 公尺。
四、騎樓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後 15 公分以上,但
騎樓之淨寬不得小於 2.50 公尺。
《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第二十六條 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之寬度及構造依工列之
規定:
一、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之寬度,應自道路境界線算起。
二、騎樓之寬度在 3.64m,其淨寬不得小於 2.65m,在
2m 者,其淨寬不得小於 1m。騎樓內不得設置任何
障礙物。
三、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路面,應由道路境界線,作成
四十分之一之坡度,除特殊情形者外不得與鄰接之
地面高低不帄。
四、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澆灌十公分以上之混凝土。
五、騎樓人行道之屋簷高度,自道路道肩起至過樑下端
止不得小於 3.33m,騎樓柱正面除特殊情形者外應
使其位於自道路境界線後退 15cm 之地位。
附 5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