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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附 4.3 臺北市人行道認養辦法草案
訂 定 條 文 訂 定 說 明
名 稱 : 臺北市人行道認養辦法 為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引進民間經營活力,
以結合民間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彌補政府
有限之財力,更藉由市民積極參與,提昇政府效
能,爰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款第一目及第
二十七條規定訂定臺北市人行道舖面認養辦法。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人民、法 明定本辦法之訂定目的及所依據之法源,並揭示
人或團體(以下簡稱認養人)認養人行道,無償管 認養工作屬公益行為,應無償管理維護或施築工
理維護或施築工作,特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 作。
十款第一目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
法。
第 二 條 人民、法人或團體有意無償認養人行道者, 明定認養應以書面申請,並由養工處單一窗口受
應以書面向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 理審查核定,雙方訂定認養契約後,認養關係成
工處)申請,並經養工處會同本府相關單位審查核 立。
准後,訂定認養契約。
第 三 條 認養人如欲自費變更人行道路型、鋪面材質 明定認養人申請核准變更人行道鋪面及既有附屬
及既有附屬設施者,應檢附下列相關圖說資料, 設施,應提具必要之圖說資料審查同意後使得為
送養工處審理,同意後始得為之。 之。
一、認養範圍及現況圖: 自費變更人行道鋪面材質植栽、街道傢俱等既有
(一) 現有人行道鋪面、植栽、燈具及其他附屬 附屬設施,完工後應向養工處核查。認養契約期
設施位置。 滿或終止認養時,應保持現況無條件點交養工
處,不得要求任何費用及異議。
(二) 擬認養人行道範圍周鄰相關現況建物空間
或設施(如地面層帄面圖、騎樓、無遮簷人
行道、相鄰法定空地、車行出入口等)。
二、認養範圍規劃設計圖說:
(一) 人行道路型設計。
(二) 喬、灌木、花槽植栽之位置、種類及樹徑。
(三) 燈具型式、數量、設置位置及供電維護計
畫。
(四) 人行道鋪面材質、拼貼方式、鋪面大樣圖。
(五) 街道家具(座椅、候車亭等)設置位置、設
計圖說。
(六) 無障礙設施及動線規劃。
自費變更人行道鋪面材質植栽、燈具、街道
傢俱及附屬設施應依核准計畫圖說施作,並於完
工後報請養工處核備。
認養標的物及自費變更之設施,應認養契約
期滿或終止認養時,應保持現況,無條件點交返
還養工處,不得要求任何費用及異議。
附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