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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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附 4.3  臺北市人行道認養辦法草案



                                      訂   定   條   文                            訂  定  說  明

                名   稱  :    臺北市人行道認養辦法                            為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引進民間經營活力,
                                                                  以結合民間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彌補政府
                                                                  有限之財力,更藉由市民積極參與,提昇政府效
                                                                  能,爰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款第一目及第
                                                                  二十七條規定訂定臺北市人行道舖面認養辦法。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人民、法 明定本辦法之訂定目的及所依據之法源,並揭示
                          人或團體(以下簡稱認養人)認養人行道,無償管 認養工作屬公益行為,應無償管理維護或施築工
                          理維護或施築工作,特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 作。
                          十款第一目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
                          法。


                 第 二 條        人民、法人或團體有意無償認養人行道者, 明定認養應以書面申請,並由養工處單一窗口受
                          應以書面向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 理審查核定,雙方訂定認養契約後,認養關係成
                          工處)申請,並經養工處會同本府相關單位審查核 立。
                          准後,訂定認養契約。


                 第 三 條        認養人如欲自費變更人行道路型、鋪面材質 明定認養人申請核准變更人行道鋪面及既有附屬
                          及既有附屬設施者,應檢附下列相關圖說資料, 設施,應提具必要之圖說資料審查同意後使得為
                          送養工處審理,同意後始得為之。                         之。
                         一、認養範圍及現況圖:                              自費變更人行道鋪面材質植栽、街道傢俱等既有
                           (一) 現有人行道鋪面、植栽、燈具及其他附屬                 附屬設施,完工後應向養工處核查。認養契約期
                               設施位置。                              滿或終止認養時,應保持現況無條件點交養工
                                                                  處,不得要求任何費用及異議。
                           (二) 擬認養人行道範圍周鄰相關現況建物空間
                               或設施(如地面層帄面圖、騎樓、無遮簷人
                               行道、相鄰法定空地、車行出入口等)。
                         二、認養範圍規劃設計圖說:
                           (一) 人行道路型設計。
                           (二) 喬、灌木、花槽植栽之位置、種類及樹徑。
                           (三) 燈具型式、數量、設置位置及供電維護計
                               畫。
                           (四) 人行道鋪面材質、拼貼方式、鋪面大樣圖。
                           (五) 街道家具(座椅、候車亭等)設置位置、設
                               計圖說。
                           (六) 無障礙設施及動線規劃。
                              自費變更人行道鋪面材質植栽、燈具、街道
                          傢俱及附屬設施應依核准計畫圖說施作,並於完
                          工後報請養工處核備。
                              認養標的物及自費變更之設施,應認養契約
                          期滿或終止認養時,應保持現況,無條件點交返
                          還養工處,不得要求任何費用及異議。










                                                         附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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