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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附錄四  台北市人行道認養辦法




            附 4.1  臺北市人行道舖面認養須知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美化臺北市人行道
                     舖面,鼓勵人民、法人及團體認養人行道舖面,無
                     償負責管理維護或施築工作,特訂定本須知。

                 二、人民、法人或團體有意無償認養人行道舖面者,應
                     以書面向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
                     處)申請,經養工處審查核定,雙方訂定認養契約
                     後,認養關係成立。認養契約得依實際狀況及需要
                     酌增減條文。
                 三、認養者應置專人負責管理認養工作,並於認養契約
                     書內明定管理人員之姓名、住址及連絡電話等資料
                     送養工處備查。管理人員變更時,亦同。

                 四、認養人如有設置認養者標誌之必要時,應於不妨礙
                     行人通行及公共安全下,設置於設施帶內;其標誌
                     牌規格以四十五公分乘七十五公分為度,內容得標
                     示認養者,認養位置及範圍、負責管理人連絡電話。
                 五、認養人非經養工處同意,不得任意變更人行道舖面
                     及既有附屬設施。如欲自費變更舖面材質,應經養
                     工處及既有附屬設施者及有關單位同意後,始得為
                     之。

                 六、認養者應經常巡視,善盡管理維護人行道舖面之
                     責,其管理維護事項如下:

                     (一)人行道舖面之清潔。
                     (二)人行道舖面如有鬆動、破損之情形者,應即通
                          知養工處派員處理。如係經養工處同意認養者
                          變更舖面質材自行施作者,應由認養者維護。

                     (三)人行道舖面上,如發現有影響市容觀瞻之設施
                          或破壞之行為者,應即通知養工處協調有關單
                          位取締。

                 七、 認養者自費變更質材之面積達 200 帄方公尺以上
                     或金額在新台幣 120 萬元以上者,養工處得簽報本
                     府致送感謝狀或獎牌,以示感謝。
                 八、認養者不得私自將認養權利全部或一部份讓與他
                     人,或以其他方法由他人使用,違反者,養工處得
                     終止認養契約。




                                                         附 4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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