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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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訂   定   條   文                            訂  定  說  明

                 第 四 條        認養人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並完成下列事 明定認養人管理維護事項。
                          項:                                      核准由認養人自行施作之街道傢俱設施物等,應
                         一、人行道之清潔。                                由認養人負責維護管理。
                         二、 人行道鋪面如有鬆動、破損,認養人應先行設 行道樹應依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辦法辦理,經
                             置安全警示設施,並即通知養工處派員處理。 核准施設之植栽槽、花木等應負修剪、施肥、灑
                             但如係認養人施作者,應由認養人處理。                   水、清潔管理工作。
                         三、 人行道上,發現有影響市容觀瞻之設施或破壞
                             之行為者,應即通知養工處協調相關權責單位
                             處理。
                         四、 經核准由認養人施作之街道傢俱、及附屬設施
                             物等,應保持清潔、堪用,如有損壞應即予修
                             繕。
                         五、 行道樹應依臺北市行道樹管理辦法辦理管理
                             維護,另經核准設置之花木植栽等,應負帄時
                             修剪、施肥、灑水及清潔工作。


                 第 五 條        認養人得設置認養標誌牌一處,標誌牌之規 明定認養標誌牌之設置位置及規格;其內容得標
                          格以四十五公分乘七十五公分為限,牌內得標示 示認養者(含共同認養人及公司標章)、認養位
                          認養人(含共同認養人及標章)、認養位置及範 置、範圍及負責管理人電話,以便聯絡管理。
                          圍、管理人連絡電話。                              設置認養標誌位置不得妨礙行人通行及公共安
                              認養標誌牌應設置於不妨礙行人通行及公共 全,並不得遮蔽及附掛於交通管制設施上。
                          安全之位置,並不得遮蔽及附掛於相關交通管制 認養期滿或終止契約時,認養人設置之標誌牌,
                          設施上。                                    認養人應拆除回復原狀。
                              前項認養標誌牌應於認養期滿或終止認養契
                          約之日貣十日內拆除並回復原狀;逾期未拆除
                          者,養工處得逕為拆除。

                 第 六 條        認養期間以三年一期為原則,認養人得於認 明定認養期間以三年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增減認
                          養期滿前一個月向養工處申請繼續認養並經核定 養期間,以作彈性應用,但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
                          後另訂契約。                                  定者,本府得隨時終止認養契約。
                              認養人於認養期間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規
                          定者,養工處得隨時終止其認養契約。


                 第 七 條        認養人於認養期間善盡管理維護責任者,養 一、因認養工作屬鼓勵性之公益活動,明定於認養
                          工處得簽報本府頒與感謝狀或獎牌。                            期間善盡管理維護責任者,於認養期屆滿致送
                              認養人繼續認養五年以上或範圍達一個街廓                     感謝狀或獎牌,以示感謝。
                          者,養工處得於網站上公布,並得於網站以超連 二、對於認養持續期間達五年、面積在一個街廓以
                          結至該認養人網站。                                   上者,得於養工處網站上公布並得以超連結至
                                                                      該認養人網站,以適時獎勵。


                 第 八 條        認養人不得將認養契約全部或一部讓與他 明定認養人不得將認養權利讓與他人。
                          人。









                                                         附 4 - 5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