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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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訂 定 條 文 訂 定 說 明
第 四 條 認養人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並完成下列事 明定認養人管理維護事項。
項: 核准由認養人自行施作之街道傢俱設施物等,應
一、人行道之清潔。 由認養人負責維護管理。
二、 人行道鋪面如有鬆動、破損,認養人應先行設 行道樹應依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辦法辦理,經
置安全警示設施,並即通知養工處派員處理。 核准施設之植栽槽、花木等應負修剪、施肥、灑
但如係認養人施作者,應由認養人處理。 水、清潔管理工作。
三、 人行道上,發現有影響市容觀瞻之設施或破壞
之行為者,應即通知養工處協調相關權責單位
處理。
四、 經核准由認養人施作之街道傢俱、及附屬設施
物等,應保持清潔、堪用,如有損壞應即予修
繕。
五、 行道樹應依臺北市行道樹管理辦法辦理管理
維護,另經核准設置之花木植栽等,應負帄時
修剪、施肥、灑水及清潔工作。
第 五 條 認養人得設置認養標誌牌一處,標誌牌之規 明定認養標誌牌之設置位置及規格;其內容得標
格以四十五公分乘七十五公分為限,牌內得標示 示認養者(含共同認養人及公司標章)、認養位
認養人(含共同認養人及標章)、認養位置及範 置、範圍及負責管理人電話,以便聯絡管理。
圍、管理人連絡電話。 設置認養標誌位置不得妨礙行人通行及公共安
認養標誌牌應設置於不妨礙行人通行及公共 全,並不得遮蔽及附掛於交通管制設施上。
安全之位置,並不得遮蔽及附掛於相關交通管制 認養期滿或終止契約時,認養人設置之標誌牌,
設施上。 認養人應拆除回復原狀。
前項認養標誌牌應於認養期滿或終止認養契
約之日貣十日內拆除並回復原狀;逾期未拆除
者,養工處得逕為拆除。
第 六 條 認養期間以三年一期為原則,認養人得於認 明定認養期間以三年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增減認
養期滿前一個月向養工處申請繼續認養並經核定 養期間,以作彈性應用,但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
後另訂契約。 定者,本府得隨時終止認養契約。
認養人於認養期間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規
定者,養工處得隨時終止其認養契約。
第 七 條 認養人於認養期間善盡管理維護責任者,養 一、因認養工作屬鼓勵性之公益活動,明定於認養
工處得簽報本府頒與感謝狀或獎牌。 期間善盡管理維護責任者,於認養期屆滿致送
認養人繼續認養五年以上或範圍達一個街廓 感謝狀或獎牌,以示感謝。
者,養工處得於網站上公布,並得於網站以超連 二、對於認養持續期間達五年、面積在一個街廓以
結至該認養人網站。 上者,得於養工處網站上公布並得以超連結至
該認養人網站,以適時獎勵。
第 八 條 認養人不得將認養契約全部或一部讓與他 明定認養人不得將認養權利讓與他人。
人。
附 4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