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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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90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第 九 條 建築物之設計,其基地臨接道路部分,應設寬
度 4 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或法定騎樓;其具
頂蓋部分,頂蓋淨高應在 6 公尺以上;步行專
用道設有花台或牆柱等設施者,其可供通行之
淨寬度不得小於 1.5 公尺。但依規定應設置騎
樓者,其淨寬從其規定。
住宅區基地境界線及除沿街步道式開放
空間距離建築線 2 公尺範圍內以外之開放空
間,為安全管理需要,得設置高度 1.2 公尺以
下之透空欄杆扶手或灌木綠籬,且其透空面積
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第二章 道路修築維護
第六節 人行道
第三十一條 道路兩側人行道應緊靠建築線修建
帄整。
第三十二條 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緊靠建築線
修整帄整。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第十三章 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
第八十七條 商業區內臨街寬度在七公尺以上道
路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應設置騎
樓,如自願退縮騎樓地,設置無遮
簷人行道…。
第八十八條 行政區、文教區及保護區應退縮
3.64m 建築…。
第九十一條 住宅區內已由本府打通騎樓、無遮簷
人行道或經本府指定之道路,應留設
或退縮 3.64m 無遮簷人行道,…。
第九十二條 依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規定應
退縮建築或留設無遮簷人行道部份
,不得設置屋簷、雨遮、圍牆或其
他障礙物。
附 5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