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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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訂 定 條 文 訂 定 說 明
第 九 條 認養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於認養路段 明定認養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舉辦活動,張
舉辦活動,張貼或樹立廣告物、設置攤位、障礙 貼或設置廣告物、攤位、障礙物及妨礙公眾通行
物或作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使用,違反者除依相 之使用,違反者得終止認養契約。
關規定處理外,並得終止認養契約。
第 十 條 認養人應置專人負責辦理認養契約所訂之 明定認養人應置專人負責管理,並將管理人員相
各項工作,並於認養契約書內明定管理人員之姓 關資料送養工處備查。
名、住址及連絡電話等資料送養工處備查。管理
人員變更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府於認養路段辦理人行道鋪面改善、更新 明定認養期間,本府辦理認養路段之人行道鋪面
或設置街道傢俱、燈具、植栽更新暨相關附屬設 改善、更新或設置街道傢俱、燈具及植栽,暨相
施需要時,認養人應予配合。 關附屬設施(含交通設施等),認養者應予配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附 4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