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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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1.大用戶或大樓一律設於地下室,如經用戶提
供私有土地,得設於地面上或一樓內。
2.公園綠地內。
3.高架橋、陸橋下之空間。
4.人行道紅磚上。
5.道路之安全島、綠島、分向島。
6.未設人行道或巷弄之道路旁(八公尺以下,
僅限申設配電台構架)。
7.公共設施用地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二節 室外消防栓
第三十四條 室外消防栓與保護場所之距離不得
大於三十公尺,其消防栓之口徑…
。室外消防栓應於其五公尺範圍內
附設消防水帶箱,…。室外消防栓
三公尺以內應保持空曠,不得堆放
物品或種植花木,並定期保養。
《共同管道設計標準送法規會版草案 910430》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共同管道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於一般地面上、下鋼筋混凝土結構
共同管道工程之調查、規劃及設計。本標準未
規定事項,可另參考相關規範辦理。
第 三 條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 幹管共同管道:指以容納傳(輸)送用之管
線為主,頇藉供給管共同管道引至用戶之
共同管道。
二、 供給管共同管道:指以容納供給用之管線
為主,可直接引至用戶之共同管道,包含
支管共同管道、電纜溝、纜線管路及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共同管道。
三、 管道:指共同管道內收容管線之獨立空間。
四、 標準段:共同管道具常規劃面之管道區段。
五、 特殊段:共同管道標準段以外之管道區段
,包含材料搬運口、管線分匯室、電纜接
續室等。
附 5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