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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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前項都市計畫範圍內新闢計畫道路寬
                          度二十公尺以上者,應視路型及道路設計需
                          要於道路之中央分隔島、二側或一側留設適
                          當寬度,配合當地地方特色及特有樹種進行
                          植栽綠化。


               《台灣省行道樹栽植管理辦法》
            第 四 條         新闢或拓寬之道路,其寬度二十五公尺以上者
                          ,應預留栽植行道樹之空間。但栽植有困難者
                          ,權責機關應報其上級機關核准。行道樹所在
                          地之當地機關,為維護美觀及安全,得為必要
                          之養護管理。


               《臺中市行道樹及公共園區樹木栽植保育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七日臺中市政府府秘法字
                                                   第四五四四五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綠
                          化及數木栽植、保育及維護管理,特訂定本
                          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行道樹係指本市道路兩編輯中央
                          分隔島、綠地所栽植之數木。公共園區係指公
                          園、園道、停車場、學校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經栽植樹木綠化之地區。

            第 三 條         本市新闢二十公尺以上之道路均應設計預留栽
                          植行道樹之空間。但未滿二十公尺之道路得視
                                                                  有綠帶
                          邊坡、安全島、人行道等可栽植腹地者,均應
                          栽植或復植行道樹。
                                前項栽植確有困難者,權責機關得經本
                          府同意免予栽植。

            第 四 條         原植有行道樹之道路拓寬時,應儘量原地保留
                          避免移植或砍伐,如必頇移植或砍伐,應擬訂
                          復植計畫或依新闢道路之規定設計栽植行道
                          樹。

            第 五 條         已開闢之道路,未栽植行道樹者,由本府會同
                          相關單位調查後訂定栽植行道樹計畫,編列預
                          算逐年栽植。









                                                        附 5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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