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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前項都市計畫範圍內新闢計畫道路寬
度二十公尺以上者,應視路型及道路設計需
要於道路之中央分隔島、二側或一側留設適
當寬度,配合當地地方特色及特有樹種進行
植栽綠化。
《台灣省行道樹栽植管理辦法》
第 四 條 新闢或拓寬之道路,其寬度二十五公尺以上者
,應預留栽植行道樹之空間。但栽植有困難者
,權責機關應報其上級機關核准。行道樹所在
地之當地機關,為維護美觀及安全,得為必要
之養護管理。
《臺中市行道樹及公共園區樹木栽植保育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七日臺中市政府府秘法字
第四五四四五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綠
化及數木栽植、保育及維護管理,特訂定本
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行道樹係指本市道路兩編輯中央
分隔島、綠地所栽植之數木。公共園區係指公
園、園道、停車場、學校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經栽植樹木綠化之地區。
第 三 條 本市新闢二十公尺以上之道路均應設計預留栽
植行道樹之空間。但未滿二十公尺之道路得視
有綠帶
邊坡、安全島、人行道等可栽植腹地者,均應
栽植或復植行道樹。
前項栽植確有困難者,權責機關得經本
府同意免予栽植。
第 四 條 原植有行道樹之道路拓寬時,應儘量原地保留
避免移植或砍伐,如必頇移植或砍伐,應擬訂
復植計畫或依新闢道路之規定設計栽植行道
樹。
第 五 條 已開闢之道路,未栽植行道樹者,由本府會同
相關單位調查後訂定栽植行道樹計畫,編列預
算逐年栽植。
附 5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