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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臺北市機器腳踏車及慢車停放規定》
                                                 (北市二○一--停--一)
                         (80)6.21.府交停字第八○○四一四七一號函修正

                          二、機器腳踏車及慢車停放應依左列規定:
                               (一)在設有騎樓之路段,得在騎樓內停放
                                    ,以一列為限、車頭向內,後輪後緣
                                    應與建築線標齊。

                               (二)寬 2.5 公尺以上不滿 5 公尺之紅磚人
                                    行道,得沿紅磚人行道外緣停放,以
                                    一列為限,車頭向外、車輛前緣應與
                                    紅磚人行道緣石標齊。

                               (三)道路沿線無騎樓而紅磚人行道寬亦
                                    不足 2.5 公尺,且無禁止停車之規定
                                    者,得視交通狀況橫向或順向停放於
                                    車道邊,力求整齊劃一。但 5 公尺以
                                    下之巷道,以順向停放為限。

                               (四)紅磚人行道或含建築退縮地其寬達
                                    5 公尺以上得雙排相背停放兩列。

                          三、 騎樓或紅磚人行道停放機器腳踏車及慢車
                               ,一律與建築線或紅磚人行道垂直停放。

               《臺北市各區巷弄及次要街道停車管理規定》
                                                (北市二○一--停--二)
                                  (68)12.8.府警交字第五○二一八一號函

                          二、巷弄停車場規劃之原則:

                               (一)3 公尺以下之巷弄及交通頻繁之巷
                                    道一律禁止停車。
                               (二)3 至 8 公尺之巷弄以單邊停車為原則
                                    ,並得視需要規劃為單、雙日兩邊輪
                                    留停車。

                               (三)8 公尺以上之巷弄(包括交通流量較
                                    小之街路)得視交通狀況規劃為雙邊
                                    停車,或單邊停車。












                                                        附 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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