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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臺北市機器腳踏車及慢車停放規定》
(北市二○一--停--一)
(80)6.21.府交停字第八○○四一四七一號函修正
二、機器腳踏車及慢車停放應依左列規定:
(一)在設有騎樓之路段,得在騎樓內停放
,以一列為限、車頭向內,後輪後緣
應與建築線標齊。
(二)寬 2.5 公尺以上不滿 5 公尺之紅磚人
行道,得沿紅磚人行道外緣停放,以
一列為限,車頭向外、車輛前緣應與
紅磚人行道緣石標齊。
(三)道路沿線無騎樓而紅磚人行道寬亦
不足 2.5 公尺,且無禁止停車之規定
者,得視交通狀況橫向或順向停放於
車道邊,力求整齊劃一。但 5 公尺以
下之巷道,以順向停放為限。
(四)紅磚人行道或含建築退縮地其寬達
5 公尺以上得雙排相背停放兩列。
三、 騎樓或紅磚人行道停放機器腳踏車及慢車
,一律與建築線或紅磚人行道垂直停放。
《臺北市各區巷弄及次要街道停車管理規定》
(北市二○一--停--二)
(68)12.8.府警交字第五○二一八一號函
二、巷弄停車場規劃之原則:
(一)3 公尺以下之巷弄及交通頻繁之巷
道一律禁止停車。
(二)3 至 8 公尺之巷弄以單邊停車為原則
,並得視需要規劃為單、雙日兩邊輪
留停車。
(三)8 公尺以上之巷弄(包括交通流量較
小之街路)得視交通狀況規劃為雙邊
停車,或單邊停車。
附 5 -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