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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第 八 條 共同管道之縱斷面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共同管道之縱斷坡度以配合道路縱斷為
原則,惟需大於千分之二以上,並應於適
當位置設置集水井,以利管道內之排水要
求。
二、 幹管共同管道縱向坡度變化之斜率不大
於一(垂直):三(水帄);於斜率過大處,
應設置階梯及欄杆。
三、 幹管共同管道頂版至道路舖面間之覆土
填土厚度,於標準段不小於 250 公分,於
特殊段以能夠確保道路舖面設計所需厚
度為原則。
第 九 條 幹管共同管道人員出入口及材料搬運口之設
置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以設置於人行道之適當位置為原則,在不
妨礙交通及行車視線時,亦可設置於道路
之交通島。
二、 人員出入口兼作自然通風口使用時,其入
口宜採通風效果良好及安全之格柵板,並
依實際需求設置階梯或爬梯。
第 十 條 幹管共同管道通風口之設置應依下列原則辦
理:
一、 通風口之設置以自然通風口與強制通風
口交互設置為原則。
二、通風口設置於車道之分隔綠帶及人行道為
原則,並頇不妨礙行車安全視距與具防水
措施。
第十一條 共同管道工程與相關建設計畫工程應檢討配
合辦理,以共構為原則,設計時並應考量下列
事項:
一、 共同管道與高架道路或立體交叉之橋墩
共構時,因沉陷、溫差脹縮及地震時震動
特性不同,結構體應儘可能分離。
二、 共同管道與地下道帄行共構時,以與地下
道側牆緊接構成一體結構為原則;與交叉
穿越之車行地下道共構時,以自其下方穿
越為原則。
附 5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