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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民國 77 年 02 月 08 日修正)
第二八條 架空線支持物及其上之設備與其他構物應保
持左列規定之間隔:
一、與消防栓之間隔應保持 1.2 公尺以上。
二、在人行道建桿時自地面起4.5公尺以下之
一切設備應與人行道靠車道側邊緣相距
15公分以上。如無人行道時,支持物應靠
道路邊緣設置。
三、與鐵軌之間隔應保持 3.5 公尺以上。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民國 90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第十六條 設置有關公用事業設施規定如左:
電話亭、電話交接箱、變電櫃、郵筒、
消火栓、水栓等應依照使用公路用地設施位置
標準圖之圖十九或圖二十設於路肩外側邊緣
處,其在彎道路段者,應設於彎道外側路肩邊
緣處。如路段有既設紅磚人行道者,應設於緣
石邊緣處。
《電力配電設施設置標準規格與申請程序》
(北市六一--養--九)
(76)10.16.府工養字第七九○六三七五七號函修正
一、設置標準規格:
(一)配電台構架規格:
1.二具組 W240.H70.D150.TH530.COLUMN15
*60
2.三具組 W240.H70.D150.TH530.C-C240.B-
B60*60
(二)配電設備(開關箱、變壓器)規格原則以(長
1500*寬 900*高 1250m/m)。在試製功能未加
入系統運轉前得依(M180*H140*D101CM)。倘
因設置負荷未達實際供電需求,台電得視設置
場地(道路用地)之寬窄提較大規格審核。
二、申請程序:
(一)電力配電設施,設於地面層時,其優先順位
為:
附 5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