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7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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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發言意見                                                                研究單位回覆
          鄧委員 1.第15.2.1節第四點規定,如需考慮保護行人依14.2 1.文字錯誤已修正

          曜輝          及14.3節之規定。惟該二節中並無相關高度之規                                      2.已在文中加註:市區
                      定,建請查明。                                                         道路設計規範不包含

                    2.人行道淨寬度應不包括騎樓之寬度,與第14.2.1節                                       騎樓部分之設計。
                      所敘述的人行道定義(含騎樓)似為不符。

          營建署 1.殘障設施章節中,『殘障』之字眼建議改為『無 1.文字錯誤已修正。

          道路工         障礙』,『殘障者』改為『行動不便者』,以示 2.新規範中將比照辦理
          程組羅         尊重。                                                             。

          工程師 2.第14.4.1節行人無障礙設施之考慮因素第一行文字 3.新規範中將比照辦理
          喜光          ,建議修正為『行人無障礙設施所指的行人包括                                           。

                      :一般行人及行動不便者(視障、坐輪椅及推嬰 4.新規範中將比照辦理
                      兒車者)』。                                                          。

                    3.建議第14.4.2節『導盲磚專用設施』,改為『導引 5.新規範中將比照辦理
                      設施』。該設施包括扶手、欄杆等,並可就該等                                           。

                      設施說明設置標準。                                                    6.新規範中將比照辦
                    4.第14.4.3節『行人無障礙設施之行人道寬度』,建                                      理。
                      議改為『無障礙設施之人行道寬度』。                                            7.標題修改遵照辦理。

                    5.第14.4.4節無障礙梯緣防護設施,建議內容增加『                                      人行道傢俱佈設建議

                      梯緣警示帶』提供行動不便者預警作用。                                             於未來研究中另行討
                    6.第14-14、14-15頁有關殘障坡道部份,建議文字改 論規劃。
                      為『無障礙』,期與附圖的說明文字相符。

                    7.第14章為『行人設施之設計規範』,建議標題修

                      改為『無障礙』專章,並增列人行道之街道傢俱
                      佈置(可附圖表示說明)及規劃原則。

          營建署 1.依部長指示,建議未來訂定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 1.建議未來工作會議時
          建築管         條文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團體參與,以符其需。                                           參考。

          理組盛 2.營建署劉副署長前主持召開有關無障礙設施會議 2.感謝提出無障礙設施
          技正仲         時,曾指示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標準應於90年  4                                        之相關意見,並請相
          達           月底前修正完成,特於此敘明。                                                  關單位納入參考。

                    3.依『建築技術管理規則』,『無障礙』字眼已酌 3.文字錯誤已修正。

                      修為『行動不便者』,建議比照修正相關文字。
          台北市 1.人行道設施部份建議立體設施可增加加設電扶梯 1.已於人行道該章中加

          政府交         之規定。                                                            入。
          通管制

          工程處


                                                        附錄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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