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7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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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發言意見 研究單位回覆
鄧委員 1.第15.2.1節第四點規定,如需考慮保護行人依14.2 1.文字錯誤已修正
曜輝 及14.3節之規定。惟該二節中並無相關高度之規 2.已在文中加註:市區
定,建請查明。 道路設計規範不包含
2.人行道淨寬度應不包括騎樓之寬度,與第14.2.1節 騎樓部分之設計。
所敘述的人行道定義(含騎樓)似為不符。
營建署 1.殘障設施章節中,『殘障』之字眼建議改為『無 1.文字錯誤已修正。
道路工 障礙』,『殘障者』改為『行動不便者』,以示 2.新規範中將比照辦理
程組羅 尊重。 。
工程師 2.第14.4.1節行人無障礙設施之考慮因素第一行文字 3.新規範中將比照辦理
喜光 ,建議修正為『行人無障礙設施所指的行人包括 。
:一般行人及行動不便者(視障、坐輪椅及推嬰 4.新規範中將比照辦理
兒車者)』。 。
3.建議第14.4.2節『導盲磚專用設施』,改為『導引 5.新規範中將比照辦理
設施』。該設施包括扶手、欄杆等,並可就該等 。
設施說明設置標準。 6.新規範中將比照辦
4.第14.4.3節『行人無障礙設施之行人道寬度』,建 理。
議改為『無障礙設施之人行道寬度』。 7.標題修改遵照辦理。
5.第14.4.4節無障礙梯緣防護設施,建議內容增加『 人行道傢俱佈設建議
梯緣警示帶』提供行動不便者預警作用。 於未來研究中另行討
6.第14-14、14-15頁有關殘障坡道部份,建議文字改 論規劃。
為『無障礙』,期與附圖的說明文字相符。
7.第14章為『行人設施之設計規範』,建議標題修
改為『無障礙』專章,並增列人行道之街道傢俱
佈置(可附圖表示說明)及規劃原則。
營建署 1.依部長指示,建議未來訂定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 1.建議未來工作會議時
建築管 條文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團體參與,以符其需。 參考。
理組盛 2.營建署劉副署長前主持召開有關無障礙設施會議 2.感謝提出無障礙設施
技正仲 時,曾指示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標準應於90年 4 之相關意見,並請相
達 月底前修正完成,特於此敘明。 關單位納入參考。
3.依『建築技術管理規則』,『無障礙』字眼已酌 3.文字錯誤已修正。
修為『行動不便者』,建議比照修正相關文字。
台北市 1.人行道設施部份建議立體設施可增加加設電扶梯 1.已於人行道該章中加
政府交 之規定。 入。
通管制
工程處
附錄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