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6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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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單向  3.5公尺、雙向  7.0公尺,若採用實體隔離 7.此處易造成誤導,建
                      設施(如紐澤西護欄)之情況,此車道寬度是否                                           議刪除,可納入未來

                      仍足夠?圖12.3若以最大車廂寬2.65公尺計算,標                                      後續之研究。

                      示之最小車道寬6公尺(應為6.4公尺)似顯不足                                      8.遵照辦理。
                      ?                                                            9.遵照辦理。
                    7.第12-20頁圖12.24,禁止行人穿越停站輕軌運輸車

                      輛標誌之意義為何?並請考量是否B型及C型路權
                      情況均應設立?

                    8.第12.6.2節之  1『預先警告標線』建議於無柵門式
                      交叉路口亦請考量其設置之必要性。

                    9.部份輕軌運輸系統標誌(如圖12.22及第12.7節之

                      輕軌軌道柵欄)之圖示意義及相關文字內容不易
                      明瞭,建議再予以說明。
          交通部 1.本規範中列出輕軌運輸系統尺寸等,至未納入規 1.本規範之範圍值僅為

          高鐵局         範中的部份應如何因應?                                                     參考值,設計時得依

          曾工程 2.於本規範中僅列舉部份輕軌運輸系統標誌標線,                                                 實際需求予以調整。
          司平寬         有些圖示意義不易明瞭,且其適法性及周延性是 2.採納意見並修改之。
                      否恰當。



                                   第十三章  公車停靠設施與路邊停車


          發言人  發言意見                                                                研究單位回覆
          台中市 1.第13-4頁建議說明『臨時停車區』之定義。                                              1.即一般可暫時上下乘

          政府交 2.第13-6頁斜向汽車停車格位之規格,建議參照斜                                               客之停車,駕駛人不
          通局謝         向機車停車格方式定義。                                                     得離開座位。

          工程司 3.第13-6頁機車停放於人行道是否合乎現行相關法                                            2.遵照辦理。
          長明          規之規定,建議再考量。                                                  3.遵照辦理。

          羅委員 1.第13-4頁,規定站名牌須離地2.2公尺,其規定依 1.為避免行人碰撞,故
          孝賢          據來源為何?                                                          參考一般路邊標誌訂

                                                                                      定。

          台北市 1.第13-2頁圖13.2公車彎設計寬度為3公尺,人行道3 1.已將人行道之寬度改
          政府交         公尺,總計6公尺,惟以現行道路寬度觀之不易達                                          寫為「不宜小於3公
          通局趙         成,建議可再予以放寬彈性。                                                   尺」以供設計者之彈

          工程司                                                                         性設計。
          堅



                                      第十四章  人行道與無障礙設施


                                                        附錄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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