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4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P. 464

堅           站的條件內。                                                       2.同意該意見,然該頁
                    3.第9-8頁,公車站台最小寬度設定為1.5公尺,是否                                       文字僅為正面性列舉

                      適宜?                                                             ,而非負面性列舉,
                                                                                      保持設計者之彈性。

                                                                                   3.最小寬度僅為下限建
                                                                                      議,設計時得依實際

                                                                                      需要加寬。


                                             第十章  機車行駛空間


          發言人  發言意見                                                                研究單位回覆

          台北市 1.第10.5.2節規定機車停等區最小深度為2.5公尺與                                         1.本規範深度規定已更
          政府交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4~7公尺)                                         改為2.5~6.5公尺,較

          通局交         似不符,建議再比對修正。                                                    交通標誌設置規定有
          通管制                                                                         彈性,可供設計者參

          工程處                                                                         考之用。
          黃工程

          司莉雅
          台中市 1.第10-8頁圖10.6屬中央型機車道佈設,故最外側車 1.遵照辦理。

          政府交         道應為『混合車道』。                                                   2.建議納入後續之研究
          通局謝 2.機車專用道請考量增列『最小佈設距離』。(因                                                 。

          工程司         街廓長度扣除近路口端、遠路口端之緩衝區後所
          長明          剩無幾之狀況)。

          羅委員 1.建議加入機車專用道的參考文獻,其設置位置、 1.於參考文獻一章已列
          孝賢          與其他車道交織等之佈設及處理方式,建議可多                                           入機車專用道之參考

                      加敘述。                                                            文獻。




                                              第十一章  腳踏車道


          發言人  發言意見                                                                研究單位回覆
          羅委員 1.第11章,於人行道上設置腳踏車道,惟目前人行 1.當於人行道上劃設腳

          孝賢          道禁行腳踏車,除非修法,原則不宜列入規範,                                           踏車道時,可利用工
                      或可建議修法後適用。                                                      程車法予以分隔。未

                    2.建議腳踏車道跨越主要道路時之設計,可納入考                                           來仍建議修法。
                      慮採立體設計方式。                                                    2.本規範中中包含相關

                    3.第11-9頁,『路上腳踏車道』與『車道上腳踏車                                         之坡度及設計方法,
                      道』說法應統一。                                                        供設計參考。

                                                        附錄 2-1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