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4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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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 站的條件內。 2.同意該意見,然該頁
3.第9-8頁,公車站台最小寬度設定為1.5公尺,是否 文字僅為正面性列舉
適宜? ,而非負面性列舉,
保持設計者之彈性。
3.最小寬度僅為下限建
議,設計時得依實際
需要加寬。
第十章 機車行駛空間
發言人 發言意見 研究單位回覆
台北市 1.第10.5.2節規定機車停等區最小深度為2.5公尺與 1.本規範深度規定已更
政府交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4~7公尺) 改為2.5~6.5公尺,較
通局交 似不符,建議再比對修正。 交通標誌設置規定有
通管制 彈性,可供設計者參
工程處 考之用。
黃工程
司莉雅
台中市 1.第10-8頁圖10.6屬中央型機車道佈設,故最外側車 1.遵照辦理。
政府交 道應為『混合車道』。 2.建議納入後續之研究
通局謝 2.機車專用道請考量增列『最小佈設距離』。(因 。
工程司 街廓長度扣除近路口端、遠路口端之緩衝區後所
長明 剩無幾之狀況)。
羅委員 1.建議加入機車專用道的參考文獻,其設置位置、 1.於參考文獻一章已列
孝賢 與其他車道交織等之佈設及處理方式,建議可多 入機車專用道之參考
加敘述。 文獻。
第十一章 腳踏車道
發言人 發言意見 研究單位回覆
羅委員 1.第11章,於人行道上設置腳踏車道,惟目前人行 1.當於人行道上劃設腳
孝賢 道禁行腳踏車,除非修法,原則不宜列入規範, 踏車道時,可利用工
或可建議修法後適用。 程車法予以分隔。未
2.建議腳踏車道跨越主要道路時之設計,可納入考 來仍建議修法。
慮採立體設計方式。 2.本規範中中包含相關
3.第11-9頁,『路上腳踏車道』與『車道上腳踏車 之坡度及設計方法,
道』說法應統一。 供設計參考。
附錄 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