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5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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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統一名詞為:「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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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委員 1.第11.3節表11.1,漏列腳踏車車輛淨空之Z值數據 1.遵照辦理。
          竹天          。請補正。

          台北市 1.第11-6頁腳踏車專用道坡度與長度之關係,建議                                            1.該段文字說明「不宜

          政府交         考量是否縮短。                                                         超過」,且表11.4之
          通局趙                                                                         說明各坡度之坡長,

          工程司                                                                         應可符合設計者之需
          堅                                                                           求。


                                   第十二章  平面路權式輕軌運輸系統


          發言人  發言意見                                                                研究單位回覆

          公路局 1.輕軌電車應於新開發的地區設置之較為合宜,以 1.輕軌適用性課題建議
          王慶一         台灣現行道路交通狀況而言,實行之似乎有其困                                           相關單位研究之。

                      難性。
          何委員 1.第12.4節圖12.6~圖12.18之『快車道』宜統一修正 1.遵照辦理。

          竹天          為『汽車道』。

          交通部 1.第12章所撰軌道運輸相關數值規定,建議放寬範 1.本規範之範圍值僅為
          路政司         圍,以保持彈性。有關輕軌車輛之幾何設計、規                                           參考值,設計時得依
          鐵路工         範,建議可參考經濟部工業局軌道車輛工業推動                                           實際需求予以調整。

          程科楊         小組與中華軌道協會共同推動之『國內製造輕軌 2.遵照辦理統一定義為

          工程司         車輛系統』相關成果。                                                      『輕軌電車』。
          淑芳        2.本規範所述名詞宜統一。例如:『輕軌電車』與 3.考量輕軌運輸系統車
                      『輕軌運輸車輛』。                                                       道有時只有部分為專

                    3.第12.1節第四行建議文字修正為『當輕軌運輸系                                         有路權,故修改為『

                      統車道採用『全線』專有路權時與一般捷運系統                                           當輕軌運輸系統車道
                      相同,故在此不予規範』。                                                    採用立體分隔之「專
                    4.第12.2.1節有關輕軌運輸系統定義,建議文字修正                                       有路權」時與一般捷

                      為『一種兼具公車與鐵路列車特性的運輸工具,                                           運系統相同,故不納

                      其運量介於公車與捷運系統之間,且可以得較短                                           入本規範之範圍。』
                      的煞車距離,故稱之為輕軌運輸』。                                             4.同意加入。
                    5.建議第12.2.2節加入『上述  A型路權之輕軌運輸系 5.該段文字已加以修改

                      統通稱為輕軌捷運系統,一般捷運系統相同,故                                           。

                      在此不予規範,以下各節僅就  B型及  C型路權之 6.可採用其它型式之護
                      輕軌運輸系統分別詳細規範』等文字。                                               欄。已修改為6.4公尺
                    6.第12.3.2節,以最大車廂寬2.65公尺、車道寬度訂                                     。


                                                        附錄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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