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5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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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統一名詞為:「車道
上腳踏車道」
何委員 1.第11.3節表11.1,漏列腳踏車車輛淨空之Z值數據 1.遵照辦理。
竹天 。請補正。
台北市 1.第11-6頁腳踏車專用道坡度與長度之關係,建議 1.該段文字說明「不宜
政府交 考量是否縮短。 超過」,且表11.4之
通局趙 說明各坡度之坡長,
工程司 應可符合設計者之需
堅 求。
第十二章 平面路權式輕軌運輸系統
發言人 發言意見 研究單位回覆
公路局 1.輕軌電車應於新開發的地區設置之較為合宜,以 1.輕軌適用性課題建議
王慶一 台灣現行道路交通狀況而言,實行之似乎有其困 相關單位研究之。
難性。
何委員 1.第12.4節圖12.6~圖12.18之『快車道』宜統一修正 1.遵照辦理。
竹天 為『汽車道』。
交通部 1.第12章所撰軌道運輸相關數值規定,建議放寬範 1.本規範之範圍值僅為
路政司 圍,以保持彈性。有關輕軌車輛之幾何設計、規 參考值,設計時得依
鐵路工 範,建議可參考經濟部工業局軌道車輛工業推動 實際需求予以調整。
程科楊 小組與中華軌道協會共同推動之『國內製造輕軌 2.遵照辦理統一定義為
工程司 車輛系統』相關成果。 『輕軌電車』。
淑芳 2.本規範所述名詞宜統一。例如:『輕軌電車』與 3.考量輕軌運輸系統車
『輕軌運輸車輛』。 道有時只有部分為專
3.第12.1節第四行建議文字修正為『當輕軌運輸系 有路權,故修改為『
統車道採用『全線』專有路權時與一般捷運系統 當輕軌運輸系統車道
相同,故在此不予規範』。 採用立體分隔之「專
4.第12.2.1節有關輕軌運輸系統定義,建議文字修正 有路權」時與一般捷
為『一種兼具公車與鐵路列車特性的運輸工具, 運系統相同,故不納
其運量介於公車與捷運系統之間,且可以得較短 入本規範之範圍。』
的煞車距離,故稱之為輕軌運輸』。 4.同意加入。
5.建議第12.2.2節加入『上述 A型路權之輕軌運輸系 5.該段文字已加以修改
統通稱為輕軌捷運系統,一般捷運系統相同,故 。
在此不予規範,以下各節僅就 B型及 C型路權之 6.可採用其它型式之護
輕軌運輸系統分別詳細規範』等文字。 欄。已修改為6.4公尺
6.第12.3.2節,以最大車廂寬2.65公尺、車道寬度訂 。
附錄 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