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4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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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必要性,建議考量道路實際情形予以修改。                                          率,本規範所提乃道
                    3.期中報告第5.1.9節邊緣帶挖填邊坡比係以比例表                                       路設計速率並非道路

                      示,建議按實際分析之邊坡穩定值訂定較宜。                                           速限或行駛速率。
                    4.第5.5.1節表5.1,建請補列山嶺區各型道路設計速 3.規範中已刪除。

                      率,並考慮降低其下限值。                                                 4.遵照辦理。
                    5.第5.6.1節建請增列快速道路之汽車道寬度。                                       5.遵照辦理。

                    6.表5.4缺快速道路設置尺寸;邊坡比建議可取消; 6.遵照辦理。
                      註一之*於表中漏列。以上建議補註。                                            7.遵照辦理。

                    7.表5.5與圖5.1~圖5.16之道路單元名稱建議再核對
                      予以統一。

          公路局 1.同一路權同時設置汽、機車混合車道,又設置機 1.外側設混合車道與機
          王慶一  車專用道,似乎不相容。                                                           車專用道不相衝突,

                    2.快速道路多為60公尺以上,而市區道路最寬多為                                         惟此混合車道寬度可
                      40公尺,規範所陳述之內容似與現況有差異,再                                         因機車專用道之設置

                      者車道寬建議設為3.5公尺,然現況多為3.2公尺,                                      而縮小。
                      甚至至3公尺,請再考量是否與現況相符。                                          2.路型範例已修正以符

                                                                                     合現況。路寬部分為
                                                                                     建議值3~3.5公尺。

          台北市 1.道路功能分級建議可參考台北市市區道路工程設 1.納入參考。

          政府工         計規範之條文。                                                      2.設計速率為道路橫斷
          務局陳 2.規範草稿第5章第4節提及設計速率,與標題內容                                               面、路權劃設之依據
          家邦          不符,請檢討是否改修正置於其他章節。                                             。

          羅委員 1.第5.6.1節,巷弄道路之寬度是否適宜以每車道寬 1.本規範之目的係希望

          孝賢          度定義之?                                                          供劃設道路參考之依
                                                                                     據。

          營建署 1.第5.6.8節有效車道寬如有邊溝者是否宜計入有效 1.已於審查會中討論出
          北區工         寬度,依營建署設計經驗,  L型溝寬度多計入有                                        共識,以不宜納入為

          程處道         效寬度。建議再考量。                                                     原則,必要時工程司
          北隊蘇                                                                        得依實際需求調整之

          分隊長                                                                        。
          明憲

          鄧委員 1.表5.1主要道路之設計速率值下限是否過高,恐與 1.遵照辦理。
          曜輝          慢車道速差過大,建議平原區為60~80、丘陵區為

                      50~70。
          房委員 1.表5.5之0~4數字所代表的意義,建請列入說明。  1.已納入說明。

          性中


                                                        附錄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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