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5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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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委員 1.第5-7頁表5.4註1及註5不明確,請說明補正。另表 1.修正使之一致。
          嘉松          內數值與5.6.1至5.6.7節內文敘述是否有對照關係

                      ?

          交通部 1.建請考量規範『交叉路口轉向彎道之設計速率』 1.轉向彎道之設計速率
          公路局         與5.5.1節設計速率之關係。                                                不宜與直線路段相同
          設計課                                                                        。

          郭課長
          拱源

          台中市 1.第5-5頁『汽車道寬度』,主次要幹道汽車寬度請 1.已於7.6節中加入。

          政府交         考量現行近路口端因加設轉向車道,而使寬度有
          通局謝         小於3公尺之現況。

          工程司
          長明
          高雄市 1.第5-5頁表5.3小客車之全寬為2.1公尺,與第13-5頁 1.已改為範圍值。

          政府工         表13.1汽車停車格位縱向停車車位橫向寬為2公尺 2.遵照辦理。

          務局黃         ,二者與交通工程手冊規定(                          2.5  公尺)不符
          工程司         ,建請再校核。
          榮慶        2.第5-7頁表5.4主、次要道路之汽車道寬建議應為

                      3~3.5公尺,非硬性規定為3.5公尺,以符設計時道

                      路現況之實需。
          營建署 1.第5-12頁表5.5規定之總寬度與現行都市計畫寬、 1.該設計觀念並非過去

          中區工         路型不盡相同,建議是否可依現行都市計畫寬配                                          劃設總路寬,再進行
          程處道         置各設計單元。                                                        道路劃設。此一新觀

          中隊陳                                                                        念係依據交通單元之
          副隊長                                                                        需求予以加總求得路

          俊介                                                                         之總寬。
          林委員 1.第5.3節道路路權寬度決定程序,建議應有更明確 1.5.3節為決定路權寬

          炳森          的步驟。其與第5.4節規劃原則有何差異,建請應                                        度之程序,得依據第
                      予說明。                                                           三章之程序辦理。

                    2.表5.1規定之市區道路設計速率是否過高?                                         2.該設計速率為彈性設
                    3.表5.4規定巷道人行道寬度為1.5公尺,可否再縮小                                      計範圍,設計時得依

                      ?                                                              實際需要選擇。
                    4.表5.5道路總寬度之下限或上限值,建議可再檢討 3.該表僅為參考值,必

                      ?                                                              要時得調整,本規範
                                                                                     說明如設置巷道之人

                                                                                     行道時,不宜小於


                                                        附錄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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