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9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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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標準與基本要求等內容…』,惟本規範研 3.同意此建議,並依據
                      究重點以交通使用功能為主,並未包含橋梁隧道                                          建議加以修改之。

                      土建結構分析設計準則等,故建議上段文字酌修 4.同意此建議,並於表

                      為『…包括總論、道路規劃、道路設施設計之規                                          1.2下加入「註4:快
                      劃設計原理、設計標準與基本要求;惟不包括橋                                          速道路在必要時宜於
                      樑、隧道工程相關土建結構之分析設計準則等內                                          路側設置人行道。」

                      容…』。                                                           以供說明。
                    3.第一章總論1.3節『規範章節架構』,為避免以偏

                      蓋全,故建議『…在進行道路規劃設計時,宜考
                      量整體項目同時進行設計,亦可分別就各章節獨

                      立作業』文字修正為『…在進行道路規劃設計時

                      ,宜考量整體項目同時進行設計,亦可於符合第
                      二章市區道路規劃之原則,分別就各章節獨立作
                      業』。

                    4.表1.2『各級道路空間分類特性表』,有關快速道

                      路之人行道設置於路側,依據研究單位答覆:係
                      僅供必要時行人之行走。建議於該表加註說明,
                      避免設計人員引用時,誤認為常態性佈設,為必

                      要之設置。

          交通部 1.建議增列說明在第1.2.4節適用範圍內、外之介面 1.宜由雙方討論配合之
          公路局         如何處理。                                                          。
          設計課 2.建請考量增列『理想之路口型式及處理方式』, 2.已加入路口加寬與轉

          郭課長         俾符合1.2.2規範目的。                                                  向專用車道之設計。
          拱源

          營建署 1.因市區道路條例修改條文尚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1.業將法令依據文號及

          道路工         ,為正法源,建議於第1.2.1節『法源依據』中,                                       目前尚由立法院審議
          程組黃         將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目前修正的結果予以                                          中等情形予以說明。

          課長榮         說明。
          杰


                                         第二章  市區道路規劃原則


          發言人  發言意見                                                                研究單位回覆

          羅委員 1.第2.4節第二行,『市區道路規劃之交通效率原則 1.遵照辦理。
          孝賢          ,應考量下述原則』建議改為『市區道路規劃之

                      交通效率原則如下』,期與以後各小節寫法一致
                      。


                                                        附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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