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5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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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宗 4.『印度橡膠樹』為極不佳之樹種,建議務必予以
刪除。
5.第17.5節『行道樹植栽槽』與『植槽穴』名詞說
法宜統一,建議以『植穴』表示之。
營建署 1.第17章所介紹之樹種,建議應以國內樹種或具大 1.接納建議予以參考。
道路工 眾化之樹種為主。
程組羅
工程司
喜光
高雄市 1.第17-3頁漏列有關住宅區步行空間之設計應注意 1.予以修正之。
政府工 以下幾點之文字說明。
務局黃
工程司
榮慶
營建署 1.第17-7頁『植穴面積不得小於1.0平方公尺』,建 1.文中僅規定植穴面積
中區工 議該值可酌予縮小或以較具彈性的說法表示,以 ,設計時得依需要調
程處道 因應未來人行道面積不足之時,設計人員有較大 整植穴之型式如方型
中隊陳 選擇空間。 、矩型、圓型…等。
副隊長 ,滿足其植穴面積即
俊介 可。
交通部 1.表17.2行道樹與電力線之最小淨距為0.2公尺,是 1.表17.2係依據台灣電
公路局 否過小? 力公司頒佈之規則辦
新工處 理。
設計課
郭課長
拱源
第十八章 交通寧靜區
發言人 發言意見 研究單位回覆
第十九章 市區道路照明設計
發言人 發言意見 研究單位回覆
何委員 1.期中報告第5.6節照明設施,原條文第104條與CNS 1.參照交通部「交通工
竹天 規定不符,請再查明。 程手冊」。
2.期中報告第5.7.4節行道樹與電線距離之規定,與 2.行道樹與電線距離已
附錄 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