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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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R :水力半徑(公尺)
                           S :水力坡降


               7.3.3 設計水位或水深

                         一般溝渠及箱(管)涵之水理設計可視實際情況假設為一維定量近似等速流或一
                         維漸變流。等速流之設計水位或水深可直接採用曼寧公式推求之,至於漸變流之

                         設計水位或水深則須另依連續方程式或能量方程式等計算,能量方程式如下:
                                    2             2
                                                    V
                                    V
                          d  z   1  1    d  z   2  2    h
                           1  1            2  2            L
                                  2 g              2 g
                         式中:
                         d 1、d 2 : 分別為上、下游斷面之水深(公尺)
                         z 1、z 2 : 分別為上、下游斷面之底床高程(公尺)
                         V 1、V 2 : 分別為上、下游斷面之平均流速(公尺/秒)

                         α 1、α 2 : 分別為上、下游斷面之能量修正係數(一般可假設均為 1)
                         h L: 上、下游斷面間之能量損失水頭(公尺)

               7.3.4 最小出水高度需求

                         1.非屬出口控制水理設計條件時,其設計水位至溝渠及箱(管)涵頂部間須有足夠

                           之出水高度,其高度值從水利主管機關規定或目的事業機構需求。
                         2.上述如無規定者,其出水高度應視渠道大小、設計流量及渠道位置等因素先選
                           定一高度,再以能通過較設計再現期高一階再現期(參見表 7.3.1)流量下不溢
                           頂之條件校核;其最小出水高度以三分之一設計水深為原則,且不宜小於表

                           7.3.2 之規定。


                                               表 7.3.1  各階數之設計再現期

                                                階數                設計再現期(年)
                                               第一階                       2 或 3

                                               第二階                         5
                                               第三階                        10

                                               第四階                     20 或 25
                                               第五階                        50











                                                     道路工程設計篇 7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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