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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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R :水力半徑(公尺)
S :水力坡降
7.3.3 設計水位或水深
一般溝渠及箱(管)涵之水理設計可視實際情況假設為一維定量近似等速流或一
維漸變流。等速流之設計水位或水深可直接採用曼寧公式推求之,至於漸變流之
設計水位或水深則須另依連續方程式或能量方程式等計算,能量方程式如下:
2 2
V
V
d z 1 1 d z 2 2 h
1 1 2 2 L
2 g 2 g
式中:
d 1、d 2 : 分別為上、下游斷面之水深(公尺)
z 1、z 2 : 分別為上、下游斷面之底床高程(公尺)
V 1、V 2 : 分別為上、下游斷面之平均流速(公尺/秒)
α 1、α 2 : 分別為上、下游斷面之能量修正係數(一般可假設均為 1)
h L: 上、下游斷面間之能量損失水頭(公尺)
7.3.4 最小出水高度需求
1.非屬出口控制水理設計條件時,其設計水位至溝渠及箱(管)涵頂部間須有足夠
之出水高度,其高度值從水利主管機關規定或目的事業機構需求。
2.上述如無規定者,其出水高度應視渠道大小、設計流量及渠道位置等因素先選
定一高度,再以能通過較設計再現期高一階再現期(參見表 7.3.1)流量下不溢
頂之條件校核;其最小出水高度以三分之一設計水深為原則,且不宜小於表
7.3.2 之規定。
表 7.3.1 各階數之設計再現期
階數 設計再現期(年)
第一階 2 或 3
第二階 5
第三階 10
第四階 20 或 25
第五階 50
道路工程設計篇 7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