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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12. 槽  化  (Channelization)
                               以 交 通 島 及 標 線 將 衝 突 車 輛 分 開 或 減 少 衝 突 點 , 引 導 其 行

                               駛 軌 跡 之 方 式 。
                           13.側 車 道
                               係 指 設 於 立 體 交 叉 旁 之 平 面 道 路 。
                           14.基 本 車 道 (Basic Lane)

                               依 交 通 容 量 分 析 決 定 之 公 路 車 道 數 及 匝 道 最 少 車 道 數 。 基
                               本 車 道 應 維 持 連 續 性 , 車 道 數 之 變 動 需 經 由 交 流 道 為 之 。
                           15. 環  道  (Loop Ramp)
                               由 主 線 右 外 側 車 道 分 流 後 , 再 以 270 度 角 左 轉 彎 之 匝 道 型

                               式  。
                           16.半 直 接 式 匝 道 (Semidirectional Ramp):
                               由 主 線 右 外 側 車 道 分 流 後,再 以 90 度 角 左 轉 彎 之 匝 道 型 式。
                           17.直 接 式 匝 道 (Directional Ramp)

                               由 主 線 右 外 側 車 道 分 流 後 , 再 右 轉 彎 之 匝 道 型 式 。
                           18.逕 流 量
                               係 指 依 逕 流 係 數 、 降 雨 強 度 及 集 水 面 積 等 所 推 估 求 得 之 地
                               表 水 量 , 並 用 以 決 定 相 關 排 水 設 施 尺 寸 時 之 參 考 。

                           19.逕 流 係 數
                               係 指 逕 流 量 與 降 雨 量 之 比 值 。
                           20.降 雨 強 度
                               係 指 單 位 時 間 內 所 降 下 之 雨 量 。

                           21.集 水 面 積
                               係 指 由 集 水 區 邊 界 所 圍 繞 之 面 積 。
                           22.設 計 再 現 期
                               設 計 再 現 期 為 設 計 頻 率 之 倒 數 ; 設 計 頻 率 係 指 於 決 定 排 水

                               設 施 規 模 所 相 關 之 雨 量 、 流 量 、 水 位 等 設 計 值 時 , 在 長 時
                               期 內 , 發 生 等 於 或 大 於 該 值 之 機 率 。
                           23. 路  基  (Subgrade)與 路 床 (Road-bed)
                               路 基 為 鋪 面 結 構 及 路 肩 之 基 礎 , 通 常 國 內 慣 用 於 :

                               (1)挖 方 或 既 有 高 程 路 段 : 在 路 基 面 下 30 公 分 以 內 者 謂 之
                                   路 基 , 超 過 30 公 分 者 謂 之 路 床 。
                               (2)填 方 路 段 : 路 基 面 以 下 75 公 分 以 內 謂 之 路 基 , 超 過 75
                                   公 分 者 謂 之 路 床 。

                           24.街 道 傢 俱
                               設 置 於 街 道 人 行 道 或 分 隔 島,包 含 座 椅、資 訊 板、電 話 亭 、


                                                         附錄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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