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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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照 明 燈 具 、 候 車 亭 、 公 車 站 牌 、 郵 筒 、 花 台 、 腳 踏 自 行 車
                               停 車 架 、 垃 圾 桶 、 消 防 栓 、 車 阻 等 供 公 眾 服 務 使 用 設 施 。

                           25.無 障 礙 通 路
                               無 障 礙 通 路 係 指 經 設 計 引 導 , 使 行 動 不 便 者 無 需 借 助 他 人
                               輔 助 , 可 獨 立 行 進 、 連 續 不 受 阻 之 通 行 路 徑 。
                           26. 光  束  (或 光 通 量 )∮ , 單 位 : 流 明 (Lumen,lm)。

                               一 流 明 係 由 點 光 源 以 1 燭 光 均 等 光 強 度 放 射 光 線 至 一 公 尺
                               等 距 離 之 半 球 表 面 一 平 方 公 尺 面 積 內 之 輻 射 通 量 。
                           27. 光  度  (或 光 強 度 )I, 單 位 : 燭 光 (Candela,cd)。
                               由 點 光 源 在 一 立 體 角 內 所 發 射 出 來 之 光 墅 為 一 流 明 時 , 則

                               該 光 源 之 光 度 為 1 燭        光  。
                           28. 照  度  E,單 位:呎 燭 光 (ft-candela,fc)或 勒 克 斯 (Lux,Lx)。
                               被 照 體 單 位 面 積 上 所 受 之 光 通 量 。
                               (1)呎   燭  光  (ft-candela,fc):  一 平 方 英 呎 受 光 面 內 接 受 一

                                   流 明 之 光 通 量 稱 為 一 呎 燭 光 。
                               (2)勒   克  斯  (Lux,Lx):  一 平 方 公 尺 受 光 面 內 接 受 一 流 明 之
                                   光 通 量 稱 為 一 勒 克 斯 。
                               註 :1 ft-candela=10.76 Lux。

                           29. 輝  度  L, 單 位 : 燭 光 /平 方 公 尺 (nit,nt)。
                               由 光 源 或 反 光 面 上 之 任 一 點 朝 觀 測 方 向 發 射 或 反 射 之 單 位
                               面 積 上 之 光 度 值 。
                           30.光 源 效 率 η , 單 位 : Lumen/watt。

                               光 源 之 全 光 束 與 輸 入 電 力 之 比 值 。
                           31. 照  明  cu
                               指 實 際 到 達 受 光 面 內 光 束 數 與 燈 具 光 源 所 輸 出 之 全 光 束 之
                               比  值  。

                           32.維 護 系 數 MF
                               由 光 源 之 光 強 度 及 路 面 標 誌 等 之 反 射 能 力 之 逐 漸 減 退 以 及
                               燈 具 等 表 面 之 汙 染 , 初 期 設 計 時 所 應 考 慮 之 寬 容 度 。
                           33. 光  色

                               光 源 的 光 色 由 色 相 表 、 色 溫 度 及 分 光 分 佈 來 表 示 , 而 色 彩
                               的 三 要 素 表 示 色 的 方 式 中,一 般 使 用 孟 色 耳 (Munsell)                    表  色
                               系 表 示 。
                           34. 光  害  (Light environment)

                               干 擾 性 或 過 量 的 光 輻 射 (含 可 見 光 、 紫 外 和 紅 外 光 輻 射 )對
                               人 體 健 康 及 人 類 生 存 環 境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的 總 稱 。 視                    外  照  明


                                                         附錄三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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