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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13.第 二 篇 第 六 章 人 行 道 係 參 據 內 政 部「 市 區 道 路 及 附 屬 工 程 設 計 標
                        準 」 第 16 條 及 「 公 路 附 屬 設 施 設 置 管 理 要 點 」 第 九 點 條 旨 所 訂

                        定  。

                    14.第 三 篇 第 十 章 10.1 節 , 鼓 勵 大 眾 運 輸 為 政 府 政 策 方 向 , 國 際 上
                        交 通 運 輸 規 劃 理 念 亦 同,故 設 置 公 車 停 靠 站 為 運 輸 規 劃 趨 勢。市

                        區 內 於 快 速 道 路 設 置 公 車 停 靠 站 應 於 路 肩 外 分 隔 設 置;於 一 般 道
                        路 應 依 本 節 規 定 設 置 。

                    15.第 三 篇 第 十 章 10.2 節 , 路 邊 停 車 可 能 影 響 主 路 車 流 , 故 以 運 輸
                        功 能 為 主 要 導 向 之 快 速 道 路 不 宜 設 置 路 邊 停 車 帶。路 邊 停 車 帶 多

                        設 置 於 一 般 公 路 與 市 區 共 線 或 公 路 沿 線 經 社 區、具 發 展 潛 力 地 區
                        之 路 段 。

                    16.第 三 篇 第 十 三 章,綜 整 目 前 國 內 有 關 道 路 下 方 管 線 配 置 原 則,中

                        央 及 地 方 相 關 法 令 概 如:內 政 部「 市 區 道 路 地 下 管 線 埋 設 物 設 置
                        位 置 圖 說 明 」、 交 通 部「 公 路 用 地 使 用 規 則 」、 內 政 部「 共 同 管 道
                        工 程 設 計 標 準 」、 內 政 部 「 市 區 道 路 電 線 電 纜 地 下 化 建 設 規 範 」、
                        內 政 部「 下 水 道 工 程 設 施 標 準 」、台 北 市「 下 水 道 工 程 設 施 標 準 」、
                        高 雄 市 「 各 種 道 路 內 埋 設 管 線 計 劃 圖 」、 各 縣 市 之 「 市 區 道 路 管

                        理 規 則 」 或 自 治 條 例 、「 公 共 設 施 管 線 工 程 挖 掘 道 路 注 意 要 點 」、
                        台 北 市 「 道 路 挖 掘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 台 北 市 「 道 路 纜 線 管 路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 台 北 市 「 電 力 配 置 設 施 設 置 標 準 規 格 與 申 請 程 序 」

                        等。基 上,國 內 有 關 管 線 工 程 之 法 令 與 規 範 並 不 闕 如,其 整 合 不
                        易 主 要 係 施 工 時 程、經 費 分 擔、營 運 管 理 等 協 調 面 及 管 理 面 之 問
                        題,尚 非 設 計 面, 而 由 於 管 線 特 性 各 異,管 線 設 計 規 範 宜 由 各 不
                        同 管 線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訂 定。各 管 線 於 道 路 下 之 配 置 原 則 及 其
                        挖 掘 埋 設,前 揭 各 規 定 已 敷 需 求,至 其 必 須 突 出 於 道 路 斷 面 之 設

                        施,因 與 道 路 斷 面 配 置 (即 寬 度 需 求 )及 人、車 行 直 接 相 關,為 本
                        章 規 範 重 點 , 爰 以「 設 置 原 則 」及「 公 共 設 施 設 置 限 制 」二 節 規
                        範 之 。


                    17.第 三 篇 第 十 三 章 13.1 節,街 道 傢 俱 (Street Furniture)一                      詞  1960
                        年 代 出 現 於 歐 洲 , 其 定 義 :「 為 提 供 公 眾 某 種 服 務 或 某 項 功 能 ,
                        裝 置 在 都 市 公 共 空 間 裡 的 私 人 或 公 共 物 件 或 設 備 的 通 稱 」, 又 稱
                        街 道 設 施 (    德  國  )、 都 市 傢 俱 (    法  國  )、 都 市 組 件、 都 市 設 備, 可 供

                        分 辨 城 市 環 境 與 生 活 品 質 良 窳 之 基 本 判 準 。 亦 有 較 簡 略 解 釋 為
                        「 泛 指 擺 設 於 街 道 以 協 助 行 人 於 街 道 進 行 其 活 動 之 各 式 用 具 」。


                                                         附錄四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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