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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全 規 則 」第 6、95、99、124 條 等 有 關 慢 車 之 定 義、汽 機 車 行 駛、快
慢 車 道 劃 設 等 規 定 所 訂 定 。
8.環 形 交 叉 俗 稱 圓 環 (Roundabout), 設 計 時 主 要 之 考 量 因 素 有 : 交 通
量 (3,000PCU 以 下 )、 設 計 速 率 、 車 道 寬 度 、 交 通 島 形 狀 及 大 小 、 交
織 長 度 (Weaving Length)、出 /進 口、坡 度、視 距 及 交 通 管 制 設 施 等。
表 4.2.11 環 形 交 叉 環 道 全 寬 係 參 考 值 , 圓 環 直 徑 越 小 環 道 全 寬 越
小 , 反 之 則 越 大 。
9.第 二 篇 第 四 章 4.3 節 交 流 道 之 間 距 , 係 指 與 交 流 道 相 交 之 連 絡 道 間
之 距 離 。 在 檢 核 交 流 道 之 間 交 織 長 度 是 否 足 夠 時 , 其 計 算 則 係 以 兩
交 流 道 之 鄰 近 鼻 端 間 距 離 為 準 。
10.第 二 篇 第 四 章 4.3 節 車 道 平 衡,匯 流 前 後 主 線 車 道 數 之 變 化 應 滿
足 公 式 NC≧ NE+NF-1; 分 流 前 後 主 線 車 道 數 之 變 化 應 滿 足 公 式
NC=NE+NF-1, 示 意 圖 如 下 。
11.第 二 篇 第 四 章 4.3 節 匝 道 分 匯 流 區 之 附 圖 中 , V’為 匝 道 上 相 應 於
其 平、縱 面 線 形 及 速 限 等 幾 何、交 通 條 件 下,任 意 一 點 可 達 之 速
率 , 非 指 一 固 定 點 。
12.第 二 篇 第 五 章 5.2 節 有 關 腳 踏 自 行 車 道 鋪 面 之 基 層 、 底 層 深 度 、
級 配 粒 徑 等 補 充 如 下 :
(1)腳 踏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路 與 腳 踏 自 行 車 與 行 人 共 用 道 路 之 面 層 下
宜 鋪 設 20 公 分 之 碎 石 級 配 料 底 層 。
(2)腳 踏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路 與 腳 踏 自 行 車 與 行 人 共 用 道 路 之 基 層 得
使 用 15 公 分 由 混 凝 土 構 造 物 拆 除 之 廢 棄 混 凝 土 與 陶 瓷 類 材 料
經 處 理 後 之 再 生 粒 料 , 其 上 方 宜 鋪 設 15 公 分 之 碎 石 級 配 料 底
層 。
(3)前 述 底 層 其 品 質 及 規 格 得 參 考 交 通 部 頒 布 之「 柔 性 鋪 面 設 計 規
範 」辦 理;基 層 之 品 質 及 規 格 得 參 考 工 程 會 頒 布 之「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 辦 理 。
附錄四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