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6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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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次產生混淆。
                                                                               3.4式中已有該符號。


            發言人 本署道路工程組郭課長彥樑(提書面意見)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建議第1.2.4節『適用範圍』後段文字酌修正 1.同意此建議,並將原文
              意見        為『…本規範之內容主要係表達合理的道路                                      依據參考意見修改如下

                        規劃。主要係供都市計畫單位新訂及增訂都                                      :『…本規範之內容主
                        市計畫時,除為劃設道路時的依據;並可供                                      要係表達合理的道路規

                        作通盤檢討時,道路規劃單位與都市計畫單                                      劃。主要係供都市計畫
                        位溝通的界面。當進行舊有道路之改建時,                                      單位新訂及增訂都市計

                        在既有路權範圍之內,可儘量依據各道路設                                      畫時,除為劃設道路時
                        計單元之要求,進行彈性調整與設計』。                                       的依據之外;並可供作

                      2.第2.3節『安全性之規劃原則』第三點建議修                                    道路規劃單位與都市計
                        正為『主次要道路儘量少劃T字路口,若不                                      畫單位溝通的界面。當

                        同側之兩交叉口間之距離宜大於四十公尺,                                      進行舊有道路之改建時
                        對於原都市計畫距離不足四十公尺之前述路                                      ,在既有路權範圍之內

                        口,則必需透過交通管制措施(例如以中央                                      ,可儘量依據各道路設
                        分隔島封閉或至少封閉一處),提高其安全                                      計單元之要求,進行彈

                        與效率』。                                                    性調整與設計。』
                      3.第2.3節『安全性之規劃原則』第四點建議修 2.同意此建議,並將原文

                        正為『交叉道路數不宜多於四肢,現多於四                                      依據參考意見修改如下
                        肢之路口,應予封閉,改為只許進入一單行                                      :『不同側之兩T字交

                        道,主次要道路宜儘量避免使用環形交叉』                                      叉口錯開時之距離宜大
                        。                                                        於四十公尺,對於原都

                      4.第2.3節『安全性之規劃原則』第八點建議修                                    市計畫距離不足四十公
                        正為『主要道路與高速公路、鐵路相交以設                                      尺之前述路口,則必需

                        置立體交叉為宜,設立體交叉路段應加寬且                                      透過交通管制措施,提
                        不宜劃設路口。其它等級之道路宜避免與鐵                                      高其安全與效率』。

                        路相交』。                                                  3.參考此建議,並將此作
                      5.第5.6.9節『道路規劃單元與標準』章節文字                                   為未來施作參考之用,

                        敘述之最後,建議加入『現有道路寬度不足                                      在此仍暫時保留原文。
                        表列基本車道寬度之二倍者,應規劃為單行 4.參考此建議,並將此作

                        道系統,以利交通運轉及交通安全』等文字                                      為未來施作參考之用,
                        。                                                        在此仍暫時保留原文。

                                                                               5.將此點提供未來設計參
                                                                                 考之用。



                                                        附錄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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