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4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P. 444
速道路之人行道設置於路側,依據研究單位
答覆:係僅供必要時行人之行走。建議於該
表加註說明,避免設計人員引用時,誤認為
常態性佈設,為必要之設置。
4.第2.7節『永續性之規劃原則』第六點提及『
道路建設過程宜配合現有道路系統為主,避
免拆遷建築物,促進都市永續發展』,然因
城市建設,整體道路系統亦構成城市紋理,
因應城市開發再造計畫,必要拆遷仍有其必
要性,故建議修正為『道路建設過程宜配合
都市發展計畫及現有道路系統,促進都市永
續發展』。
發言人 本署周副總工程司潮生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道路建設係依據都市計畫而訂,故第2.7節『 1.參考此建議,並將第六
意見 永續性之規劃原則』第六點『道路建設過程 點修改為『道路系統規
宜配合現有道路系統為主,避免拆遷建築物 劃宜配合現有道路系統
,促進都市永續發展』,其中『避免拆遷建 為主,以促進都市永續
築物』等字眼與都市計畫相違背時,恐引發 發展。
爭議,造成執行困擾。
發言人 本署道路工程組童組長健飛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第2.7節『永續性之規劃原則』第六點『道路 1.參考此建議,並將第六
意見 建設過程宜配合現有道路系統為主,避免拆 點修改為『道路系統規
遷建築物,促進都市永續發展』建議文字修 劃宜配合現有道路系統
正為『道路系統規劃時宜配合都市發展計畫 為主,以促進都市永續
及現有道路系統為主,以促進都市永續發展 發展。
』。 2.同意此建議,已將原圖
2.圖14.19『附加式緣石坡道示意圖』為畚箕型 14.18、14.19有關畚箕
設計,與第14.6.4節說明無障礙斜坡道之設 型之設計圖予以刪除。
置應避免畚箕型設計的觀念,似相違背,建
議該圖應刪除或修正。
發言人 本署道路工程組黃課長榮杰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因市區道路條例修改條文尚未經立法院三讀 1.業將法令依據文號及目
意見 通過,為正法源,建議於第1.2.1節『法源依 前尚由立法院審議中等
附錄 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