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8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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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長彥         道路條例規定之範圍為主,至都會區之道路則建                                          文依據參考意見修改
          樑           議可參照使用。                                                        如下:『…本規範之

                    3.建議第1.2.4節『適用範圍』後段文字酌修正為『                                       內容主要係表達合理

                      …本規範之內容主要係表達合理的道路規劃。主                                          的道路規劃。主要係
                      要係供都市計畫單位新訂及增訂都市計畫時,除                                          供都市計畫單位新訂
                      為劃設道路時的依據;並可供作通盤檢討時,道                                          及增訂都市計畫時,

                      路規劃單位與都市計畫單位溝通的界面。當進行                                          除為劃設道路時的依

                      舊有道路之改建時,在既有路權範圍之內,可儘                                          據之外;並可供作道
                      量依據各道路設計單元之要求,進行彈性調整與                                          路規劃單位與都市計
                      設計』。                                                           畫單位溝通的界面。

                                                                                     當進行舊有道路之改

                                                                                     建時,在既有路權範
                                                                                     圍之內,可儘量依據
                                                                                     各道路設計單元之要

                                                                                     求,進行彈性調整與
                                                                                     設計。』

          營建署 1.規範中所述之名詞宜前後一致。例如:『中央分 1.遵照辦理。
          南區工         隔島』與『中央分向帶』宜修正統一之說法。                                         2.遵照辦理。

          程處吳 2.第1-6頁表1.2『各級道路功能分類特性表』中,建

          工程司         議『混合車道劃分島』之值為『有或無』,較為
          瑞安          彈性。
          營建署 1.建議酌修第1-8頁『設計速率』定義之寫法,期與 1.遵照辦理。

          北區工         表5.1市區道路設計速率之規定相呼應。

          程處道
          北隊蘇

          分隊長
          明憲

          營建署 1.第1-6頁表1.2『各級道路功能分類特性表』中,『 1.遵照辦理。
          東區工         混合車道劃分島』之值建議仍應放寬為『有或無

          程處范         』。
          主任俊

          毅
          侯委員 1.第1-6頁表1.2有關快速道路之人行道設置於路側需 1.僅供必要時行人之行

          嘉松          求,是否已考量其使用現況及安全性?                                              走。
                    2.第一章總論1.2.3節『規範內容』,述明『…包括 2.同意此建議,並依據

                      總論、道路規劃、道路設施設計之規劃設計原理                                          建議加以修改之。


                                                        附錄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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