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6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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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建請宜修正為『低壓縮性』、『高壓 行規定。
縮性』。 4.規範中訂定各土層之設
3.第21.3.2節路基土壤壓實標準規定中,『填 計及材料規定;相關名
方部份』所敘的標準應適用於細粒土壤,對 詞定義如同一般舖面相
於砂礫石似較不適用,建請說明。 關書籍。
4.建議於第22章中,將『基層』、『底層』、 5.已加以檢定訂正。
『面層』等名詞,酌予定義。 6.於22章各表已列參考出
5.表22.3『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之 處,可逕行相關研究。
數值範圍係以百分率示之,建議可將正負符 7.同意此建議。
號刪除。
6.表22.4底層土壤粒料之品質表,最小CBR值
訂為80,似偏高,執行上是否有其困難?
7.第22章瀝青混凝土路面厚度設計章節中,已
將新設計法納入本規範中,值得予以肯定。
發言人 張委員德文(提書面意見)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建議增加1~2頁『序言』,說明本研究之緣 1.該署已遵照辦理。
意見 起,增修訂內容的精神,新舊版的主要差異 2.遵照辦理,特別說明部
等。 份來源。
2.建議表格、圖、公式等應註明其來源出處。 3.採納此建議並修改。
使使用者明瞭建議內容的可信度與適用性, 4.採納此建議並予以增列
若為新近的研究建議,未經長時期之實務檢 說明。
證者,應務必註明其內容僅為建議值,供參 5.採納此建議。
考之用。
3.公式的符號說明方式應一致。
4.公式的參數、自變數單位與應變數(函數值
)單位並不一致。如為經驗式,應予說明;
如為理論式,其內的常數或數值即為平差的
處理,是否應予說明清楚。
5.建請將第3-9頁引用的『台北市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規則』補列入參考文獻中。
發言人 林委員炳森(提書面意見)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第5.3節道路路權寬度決定程序,建議應有更 1.5.3節為決定路權寬度
意見 明確的步驟。其與第5.4節規劃原則有何差異 之程序,得依據第三章
,建請應予說明。 之程序辦理。
附錄 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