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6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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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建請宜修正為『低壓縮性』、『高壓                                      行規定。
                        縮性』。                                                   4.規範中訂定各土層之設

                      3.第21.3.2節路基土壤壓實標準規定中,『填                                   計及材料規定;相關名

                        方部份』所敘的標準應適用於細粒土壤,對                                      詞定義如同一般舖面相
                        於砂礫石似較不適用,建請說明。                                          關書籍。
                      4.建議於第22章中,將『基層』、『底層』、 5.已加以檢定訂正。

                        『面層』等名詞,酌予定義。                                          6.於22章各表已列參考出

                      5.表22.3『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之                                    處,可逕行相關研究。
                        數值範圍係以百分率示之,建議可將正負符 7.同意此建議。
                        號刪除。

                      6.表22.4底層土壤粒料之品質表,最小CBR值
                        訂為80,似偏高,執行上是否有其困難?

                      7.第22章瀝青混凝土路面厚度設計章節中,已
                        將新設計法納入本規範中,值得予以肯定。


            發言人 張委員德文(提書面意見)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建議增加1~2頁『序言』,說明本研究之緣 1.該署已遵照辦理。
              意見        起,增修訂內容的精神,新舊版的主要差異 2.遵照辦理,特別說明部

                        等。                                                       份來源。
                      2.建議表格、圖、公式等應註明其來源出處。 3.採納此建議並修改。

                        使使用者明瞭建議內容的可信度與適用性, 4.採納此建議並予以增列
                        若為新近的研究建議,未經長時期之實務檢                                      說明。

                        證者,應務必註明其內容僅為建議值,供參 5.採納此建議。
                        考之用。

                      3.公式的符號說明方式應一致。
                      4.公式的參數、自變數單位與應變數(函數值

                        )單位並不一致。如為經驗式,應予說明;
                        如為理論式,其內的常數或數值即為平差的

                        處理,是否應予說明清楚。
                      5.建請將第3-9頁引用的『台北市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規則』補列入參考文獻中。


            發言人 林委員炳森(提書面意見)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第5.3節道路路權寬度決定程序,建議應有更 1.5.3節為決定路權寬度

              意見        明確的步驟。其與第5.4節規劃原則有何差異 之程序,得依據第三章
                        ,建請應予說明。                                                 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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