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1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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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頁超高公式反推求算。                                         2.期末會議中經專家學者
                      2.路燈高度與桿距間隔關係之規定係經濟部基                                      討論結果,依經濟部75

                        於節約能源之考量,惟工程設計人員從事設                                      年11月18日能字第
                        計時仍應以用路者立場為之,故建議表19.5                                    50693號函頒訂之路燈

                        之規定應為『…以下』較為合宜。                                          設計規定。


            發言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林股長 研究單位回覆
                      青海

              發言  1.第19-2頁,19.3.1節『3.燈座最好選擇可調整 1.19-2頁該段文字係依據
              意見        者,配合折射罩紋路……』,建議該段文字                                      交通部76年「交通工程

                        酌修,以利明瞭。                                                 手冊」中有關路燈設計
                      2.建議表19.1考慮加入郊區及巷道的市區道路                                    之內容。

                        照明輝度值。                                                 2.同意此建議並予以加入
                      3.表19.2漏列表頭,建議修正。                                          。

                      4.表19.3規定隧道之平均照度基準為43,該值 3.已將此表予以修改。
                        是否應硬性規定或採建議值即可,建議可再 4.原文中已提示設計者之

                        研究修正。                                                    設計仍須依據實際情形
                      5.建議考慮加入輝度及照度換算對照值,並表                                      而定,已給予彈性。

                        列之。                                                    5.同意該意見,並加入對
                      6.表19.5規定路燈高度為『…以上』,實際執                                    照值,如表19.3。

                        行上有其困難,建議改為『…以下』。                                      6.期末會議中經專家學者
                      7.第19.4.5節規定路燈高度與桿距間隔之關係                                   討論結果,依經濟部75

                        ,建議加入『燈具與傾斜角度在5度以下為                                      年11月18日能字第
                        原則』等文字規定。                                                50693號函頒訂之路燈

                      8.經濟部75年11月18日能字第50693號函頒訂                                 設計規定。
                        之路燈設計規定為大部份單位設計路燈時共 7.同意此建議已予以加入

                        同遵循之法源依據,提供研究單位可據以參                                      。
                        考修正。                                                   8.同意此建議並予以參考

                                                                                 修正之。


            發言人 本署中區工程處道中隊陳副隊長俊介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建議第19.3.5節改為『照度』,而非單指人 1.19.3.5節中表19.3為針

              意見        行道之照度,尚應包含路面之照度。                                         對「人行道照度」之設
                      2.表19.3規定之照度值於實務執行上有困難,                                    計表,其他路面照度設

                        建議修正或說明其引用來源。                                            計已於前述章節描述。
                      3.第5-12頁表5.5規定之總寬度與現行都市計畫 2.表19.3原文中已提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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