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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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表 4.2-1  公共設施所需空間寬度
                                                             單位:公尺
                    類別           公 共 設 施                 佔據之寬度
                               燈桿                       0.5
                               交通號誌桿、箱                  0.25~0.45
                               消防栓                      0.35
                               站名牌                      0.5~0.6
                               停車收費亭                    1.3
                   公用
                               停車計時器                    0.15
                   設備          郵筒                       0.40
                               電話亭                      1.0
                               變電箱                      0.95~1.5
                               垃圾箱                      0.4
                               座椅                       0.5
                               候車亭                      1.5~2
                               路樹、植穴                    1~1.5
                   景物
                               花圃                       1.5
                               票亭、書報攤                   1.5~2
                   商業          自動販賣機                    1~1.5
                   使用          廣告招牌                     1~1.5
                               攤販                       1.5~2
                               柱子                       1~1.5
                   建築
                               天橋、地下道出口                 2.0~2.5
                   突出物
                               篷架                       1.0~1.5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民國 90 年。



            4.2.2  公共設施帶設置原則

                 一、設施帶寬度建議以 1.2 公尺為原則,以 1.5 公尺較
                     為理想。

                 二、人行道寬度小於 2.5 公尺時,可不必另分設施帶,
                     設計上僅考慮燈柱、消防栓等必要性突出物之設置
                     位置。

                 三、人行道寬度小於 2 公尺,而路邊有合法劃設停車位
                     時,可考慮將燈柱及行道樹置於路緣外的車道寬度
                     內。

                 四、電信箱、變電箱等公共設施儘可能地下化,或設置
                     於鄰近之退縮空間內。消防栓亦儘量採平面化或與
                     鄰近建築物結合。
                 五、在公共設施帶佈設公共設施,需滿足一般道路或交
                     叉路口之視距要求。

                 六、公共設施最突出之外緣與路緣線頇有 20 公分以上
                     之淨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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