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P. 53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表 4.2-1 公共設施所需空間寬度
單位:公尺
類別 公 共 設 施 佔據之寬度
燈桿 0.5
交通號誌桿、箱 0.25~0.45
消防栓 0.35
站名牌 0.5~0.6
停車收費亭 1.3
公用
停車計時器 0.15
設備 郵筒 0.40
電話亭 1.0
變電箱 0.95~1.5
垃圾箱 0.4
座椅 0.5
候車亭 1.5~2
路樹、植穴 1~1.5
景物
花圃 1.5
票亭、書報攤 1.5~2
商業 自動販賣機 1~1.5
使用 廣告招牌 1~1.5
攤販 1.5~2
柱子 1~1.5
建築
天橋、地下道出口 2.0~2.5
突出物
篷架 1.0~1.5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民國 90 年。
4.2.2 公共設施帶設置原則
一、設施帶寬度建議以 1.2 公尺為原則,以 1.5 公尺較
為理想。
二、人行道寬度小於 2.5 公尺時,可不必另分設施帶,
設計上僅考慮燈柱、消防栓等必要性突出物之設置
位置。
三、人行道寬度小於 2 公尺,而路邊有合法劃設停車位
時,可考慮將燈柱及行道樹置於路緣外的車道寬度
內。
四、電信箱、變電箱等公共設施儘可能地下化,或設置
於鄰近之退縮空間內。消防栓亦儘量採平面化或與
鄰近建築物結合。
五、在公共設施帶佈設公共設施,需滿足一般道路或交
叉路口之視距要求。
六、公共設施最突出之外緣與路緣線頇有 20 公分以上
之淨距。
4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