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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4.1.2  規範所訂定之人行道寬度

                     人行道寬度需視行人流量、道路兩側土地使用及土
                 地限制等因素決定;依據內政部營建署 90 年 12 月編撰
                 完成之『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中提
                 出 , 依 不同土地使用分類,其人行道單側寬度規劃原則
                 如下:

                 一、商業區與公共設施用地人行道淨寬度宜留設 4 公尺
                     以上為原則。

                 二、住商混合區淨寬度宜留設 2.5 公尺為原則。
                 三、住宅區淨寬度宜留設 1.5 公尺為原則。

                 四、工業區淨寬度宜留設 1.5 至 3.5 公尺為原則。

                 五、新設小學之人行道寬度應依據當地實際情況予以彈
                     性增加。
                     市區道路分為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
                 務道路(集散道路及巷道)四個等級,並依各層級道路
                 所需寬度及相對應之人行空間、公共設施空間之基本寬
                 度需求提出參考值,作為都市計畫或道路規劃劃設路權
                 寬度時參考運用,詳表 2.4-1。


            4.1.3  人行道設施服務水準

                     一般而言,度量服務水準常用的績效指標為速率、
                 運行時間、操作的自由度、交通流阻滯、舒適、便利性
                 及安全性。而行人流常用的度量指標除了與車流相似的
                 如選擇速率和超越他人的自由度之外,還有一些專屬於
                 行人的度量指標,諸如:

                 一、穿越行人流的難易度(或超越慢行者的可能性)。
                 二、與主要行人流反向行走的能力。

                 三、不必改變步行速率或步伐,且不與他人產生衝突的
                     行走能力。

                 四、舒適感:如行人遮蓬設施,用以保護行人免於風吹
                     日曬雨打。
                 五、便利性:如步行設施的行走距離、步道的直接性、
                     坡度等影響行人行走方便性的特性。

                 六、安全性:如與車流分離的設施或號誌控制設施等。

                 七、經濟性:如因延滯而使得使用者成本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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