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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4.1.2 規範所訂定之人行道寬度
人行道寬度需視行人流量、道路兩側土地使用及土
地限制等因素決定;依據內政部營建署 90 年 12 月編撰
完成之『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中提
出 , 依 不同土地使用分類,其人行道單側寬度規劃原則
如下:
一、商業區與公共設施用地人行道淨寬度宜留設 4 公尺
以上為原則。
二、住商混合區淨寬度宜留設 2.5 公尺為原則。
三、住宅區淨寬度宜留設 1.5 公尺為原則。
四、工業區淨寬度宜留設 1.5 至 3.5 公尺為原則。
五、新設小學之人行道寬度應依據當地實際情況予以彈
性增加。
市區道路分為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
務道路(集散道路及巷道)四個等級,並依各層級道路
所需寬度及相對應之人行空間、公共設施空間之基本寬
度需求提出參考值,作為都市計畫或道路規劃劃設路權
寬度時參考運用,詳表 2.4-1。
4.1.3 人行道設施服務水準
一般而言,度量服務水準常用的績效指標為速率、
運行時間、操作的自由度、交通流阻滯、舒適、便利性
及安全性。而行人流常用的度量指標除了與車流相似的
如選擇速率和超越他人的自由度之外,還有一些專屬於
行人的度量指標,諸如:
一、穿越行人流的難易度(或超越慢行者的可能性)。
二、與主要行人流反向行走的能力。
三、不必改變步行速率或步伐,且不與他人產生衝突的
行走能力。
四、舒適感:如行人遮蓬設施,用以保護行人免於風吹
日曬雨打。
五、便利性:如步行設施的行走距離、步道的直接性、
坡度等影響行人行走方便性的特性。
六、安全性:如與車流分離的設施或號誌控制設施等。
七、經濟性:如因延滯而使得使用者成本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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