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9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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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說明超高及加寬的原則,建議該標題及內 4.遵照辦理。
                        容再重新修正說明。                                              5.遵照辦理。

                      3.第6-5頁平曲線最短長度之最後一行,建議                                   6.該段文字已有重新修

                          文字修正為『反向曲線視為二組同向曲線                                     改。
                          ,每一組同向曲線其最短長度依同向曲線 7.依照交通部頒「公路
                          之規定』。                                                  路線設計規範」修改

                      4.第6-7頁6.3.3節平曲線路面加寬第三行,文                                  之。
                          字應修正為『二、設有緩和曲線時,加寬 8.遵照辦理。

                          可平均分配於曲線之內『外』側…』。                                    9.已修正該段之文字。
                      5.超高設置有外側加高、內側降低之不同作法 10.已在文中加註:市區

                        ,第6-9頁6.3.4節平曲線超高之超高量設計                                    道路設計規範不包含

                        ,文字說明『…在曲線部份的外側路面需予                                        騎樓部分之設計。
                        適當加高…』易產生僅得於外側加高之誤, 11.該段文字已修改。
                        建議文字改為『…在曲線部份的外側路面需 12.遵照辦理。

                        高於內側路面,以平衡離心力』。                                        13.遵照辦理。

                      6.建議第6.3.4節『二、超高漸變之配置』之文
                        字修正為『超高漸變長度為由零超高變化至
                        完全超高所需之長度…』。

                      7.第6-10頁超高漸變段長度公式中,B值之定

                        義建議可參考AASHTO及公路設計規範所訂
                        之值(B+3.5/2)修改之。
                      8.第6-13頁6.5節凹型豎曲線L>S公式中,分母

                        值為『150+3.5S』與AASHTO訂定之『

                        120+3.5S』不同,建請與表6.12豎曲線最短
                        長度之值互相考量修正。
                      9.第6.6節平曲線與豎曲線配置組合應避免下列

                        事項4,建議文字修改為『在一長直線路段
                        設置凹凸反覆之豎曲線』。

                      10.人行道淨寬度應不包括騎樓之寬度,與第
                          14.2.1節所敘述的人行道定義(含騎樓)似

                          為不符。
                      11.第7.3節應變視距計算公式中,應變時間採2

                          秒,有過短之虞,建請再參考AASHTO的
                          規定。

                      12.『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為交

                          通部與內政部合編,建議於第8.4.2節之三


                                                        附錄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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