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7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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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道路工程組羅工程司喜光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殘障設施章節中,『殘障』之字眼建議改為 1.文字錯誤已修正。

             意見        『無障礙』,『殘障者』改為『行動不便者 2.新規範中將比照辦理。
                       』,以示尊重。                                                3.新規範中將比照辦理。

                     2.第14.4.1節行人無障礙設施之考慮因素第一 4.新規範中將比照辦理。
                       行文字,建議修正為『行人無障礙設施所指 5.新規範中將比照辦理。

                       的行人包括:一般行人及行動不便者(視障 6.新規範中將比照辦理。
                       、坐輪椅及推嬰兒車者)』。

                     3.建議第14.4.2節『導盲磚專用設施』,改為
                       『導引設施』。該設施包括扶手、欄杆等,

                       並可就該等設施說明設置標準。

                     4.第14.4.3節『行人無障礙設施之行人道寬度
                       』,建議改為『無障礙設施之人行道寬度』
                       。

                     5.第14.4.4節無障礙梯緣防護設施,建議內容

                       增加『梯緣警示帶』提供行動不便者預警作
                       用。
                     6.第14-14、14-15頁有關殘障坡道部份,建議

                       文字改為『無障礙』,期與附圖的說明文字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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