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1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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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版)係引述參照交通部頒橋涵設計標準規                                      考車道數之多寡加以
                        範辦理。經查若依76年版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設計。有關市區道路

                        ,或依84年版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該二                                     之定義參照「市區道

                        設計規範均以橋涵之結構分析設計為主體,                                      路條例」。
                        僅76年版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第一章設計概要 7.規範中已加以修正。
                        述及功能需求,故本研究案設計規範於橋涵 8.加入規範內容中。

                        及隧道部份之設計規範架構,宜釐清明訂。 9.本規範僅提供參考值

                        建議仍應以橋梁、隧道之道路使用功能為主                                      ,未來各縣市訂設計
                        ,若研究單位有意延伸至結構力學分析設計                                      標準時,建議可視個
                        範疇,可採引述其他相關學、協會或政府單                                      案單獨考慮。

                        位發行之設計準則或網要即可。                                         10.已參照交通部「交通

                      5.為確保隧道路段行車安全、減少意外事故發                                        工程手冊」修正。
                        生,完善之監測系統係屬必須(確保道路使 11.納入未來後續研究參
                        用功能完備)。建請研究單位酌予考量是否                                        考。

                        將隧道監測系統(含TV監視器、號誌\標誌

                        控制設備,以及如風速風向、車輛偵測器,
                        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煙層等濃度偵測設備
                        等)納入設計規範內容。另其他安全防災(

                        含通報、警報系統、消防系統、避難指引設

                        施、通信設備、電力系統)及隧道排水設備
                        等,均宜一併考量(配合之隧道內凹槽設施
                        構造物亦應設置)。

                      6.本研究所引述之部份條文數據與交通部、國

                        工局所訂定之標準,仍有爭議,例如:單車
                        道車道淨寬不得少於  5公尺,雙車道不得少
                        於  7公尺。以個人從事公路局案件之經驗,

                        其定義並非以某一數字為準,尚考慮車道寬

                        度,如再考慮汽機車混合道時,則再放寬其
                        寬度。是以本研究是否僅以一個數字表示車
                        道淨寬,仍有待商榷。另建議研究單位應對

                        「市區道路」做更進一步定義,台北等都會

                        區與花蓮、南投等市區之道路應有區別,避
                        免引人誤解本研究案僅著重於台北等大都會
                        區市區道路設計、或舖面工程設計、或道路

                        相關附屬設施設計而已。

                      7.第21.1.2節『隧道安全走道』,其高度不得


                                                        附錄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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