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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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區道路得不適用本標準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1. 金門縣、連江縣所轄之市區道路。

  2. 既有市區道路之改善、拓寬、修護或養護,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
    同意者。

  3. 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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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