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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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市區道路之隧道設計規定如下:



  1. 隧道橫斷面淨寬,設置單車道者不得小於五公尺;設置雙車道者
    ,不得小於七公尺;維護步道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七公尺。

  2. 隧道內車道垂直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
    淨高不得小於最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加零點五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及警告設施。

  3. 依需要配置排水、通風、照明、交通監控及安全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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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