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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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區道路線形設計規定如下:



  1. 平面線形設計應與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圖說相互配合。

  2. 平面線形之平曲線最小半徑應依設計速率訂定。

  3. 車道縱向坡度應配合現地地形變化及設計速率訂定。

  4. 車道橫向坡度於直線段時不得大於百分之四;最大超高於曲線段時
    ,不得大於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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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