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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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市區道路照明設施設計規定如下:



  1. 依道路功能分類、二側土地使用及行人使用需求,分別計算照度。

  2. 同一路段照明設施應求一致,並配合街道傢俱設施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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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