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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第三章  道路路線設計




               3.1 平面設計

                         平面設計應與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圖說相互配合。

               3.2 視距


                         1.停車視距 S s:
                           駕駛人發現車道中有障礙物,自反應、煞車至完全停止車輛所需之距離。
                           各類道路應符合最短停車視距之規定。

                         2.超車視距 S p:
                           (1)在雙向雙車道之道路,駕駛人得以不影響前方車輛行駛,行駛對向車道於
                              對向來車會車前完成安全超越前車所需之距離。

                           (2)雙向雙車道道路應符合最短超車視距之規定;視距不足路段,應劃設禁止
                              超車標線。

               3.2.1 最短停車視距

                         市區道路最短停車視距規定如表 3.2.1。


               3.2.2 最短超車視距

                         市區道路最短超車視距規定如表 3.2.2。

               3.2.3 視點及目標物高度


                         視距丈量依據表 3.2.3 所示,駕駛人視點高度與目標物高度之規定,以內線車道
                         中心丈量平縱面視線方向可視距離之較小值。



























                                                    道路工程設計篇 3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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