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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第三章 道路路線設計
3.1 平面設計
平面設計應與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圖說相互配合。
3.2 視距
1.停車視距 S s:
駕駛人發現車道中有障礙物,自反應、煞車至完全停止車輛所需之距離。
各類道路應符合最短停車視距之規定。
2.超車視距 S p:
(1)在雙向雙車道之道路,駕駛人得以不影響前方車輛行駛,行駛對向車道於
對向來車會車前完成安全超越前車所需之距離。
(2)雙向雙車道道路應符合最短超車視距之規定;視距不足路段,應劃設禁止
超車標線。
3.2.1 最短停車視距
市區道路最短停車視距規定如表 3.2.1。
3.2.2 最短超車視距
市區道路最短超車視距規定如表 3.2.2。
3.2.3 視點及目標物高度
視距丈量依據表 3.2.3 所示,駕駛人視點高度與目標物高度之規定,以內線車道
中心丈量平縱面視線方向可視距離之較小值。
道路工程設計篇 3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