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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2.4 路肩


                         1.快速道路應設置路肩,內路肩寬度不得小於 0.25 公尺,外路肩寬度宜大於 0.5
                           公尺、最小 0.25 公尺。
                         2.其他道路宜設置寬度 0.25 公尺以上路肩;如有中央分隔島或快慢分隔島,其
                           邊緣應留設 0.1 公尺以上淨距。

                         3.其他道路設有人行道者,得免設外側路肩。

               2.5 交通島

                         交通島為車道間之特定區域,用以區分行車方向、分隔快慢車道、導引車流、提

                         供行人臨時庇護及設置交通管制設施,其規定應依 15.2 節辦理。

               2.6 路邊停車帶

                         路邊停車帶係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指定區域,供公眾停放車輛之空間,其規定

                         應依 10.2 節辦理。

               2.7 公共設施帶

                         公共設施帶指依植栽、路燈、景觀及街道傢俱之佈設需求,劃設於人行道或分隔

                         島等之帶狀空間,其規定應依第十三章辦理。

               2.8 排水設施

                         排水設施規定應依第七章辦理。


               2.9 地下管線

                         市區道路地下管線埋設位置及深度,應依內政部頒布「市區道路地下管線埋設物
                         設置位置圖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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