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P. 30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2.4 路肩
1.快速道路應設置路肩,內路肩寬度不得小於 0.25 公尺,外路肩寬度宜大於 0.5
公尺、最小 0.25 公尺。
2.其他道路宜設置寬度 0.25 公尺以上路肩;如有中央分隔島或快慢分隔島,其
邊緣應留設 0.1 公尺以上淨距。
3.其他道路設有人行道者,得免設外側路肩。
2.5 交通島
交通島為車道間之特定區域,用以區分行車方向、分隔快慢車道、導引車流、提
供行人臨時庇護及設置交通管制設施,其規定應依 15.2 節辦理。
2.6 路邊停車帶
路邊停車帶係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指定區域,供公眾停放車輛之空間,其規定
應依 10.2 節辦理。
2.7 公共設施帶
公共設施帶指依植栽、路燈、景觀及街道傢俱之佈設需求,劃設於人行道或分隔
島等之帶狀空間,其規定應依第十三章辦理。
2.8 排水設施
排水設施規定應依第七章辦理。
2.9 地下管線
市區道路地下管線埋設位置及深度,應依內政部頒布「市區道路地下管線埋設物
設置位置圖說明」辦理。
道路工程設計篇 2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