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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2.2 車道寬



               2.2.1 汽車行駛之車道

                         供汽車行駛之車道(以下簡稱汽車道),其寬度規定如下:
                         1.快速道路每車道寬度以 3.5 公尺以上為宜,最小不得小於 3.25 公尺。

                         2.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小於 3.0 公尺。
                         3.服務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小於 2.8 公尺。

               2.2.2 慢車道


                         慢車道係指在有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供機車及慢車使用之車道,其寬度規定如
                         下:
                         1.採非實體分隔設計,其寬度不得小於 2.0 公尺。但道路寬度不足者,慢車道寬
                           度不得小於 1.5 公尺。

                         2.採實體分隔設計,其寬度以 3.0 公尺以上為宜,不得小於 2.5 公尺。

               2.2.3 最外側車道

                         最外側車道係指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在未劃設慢車道情況下,供汽

                         車、機車及慢車使用,其寬度規定如下:
                         1.採非實體分隔設計,其車道之最小寬度比照 2.2.1 節辦理,且不宜大於 4.5 公
                           尺。
                         2.採實體分隔設計且為單一車道時,車道加路肩寬度宜大於 4.5 公尺。


               2.2.4 專用車道

                         專用車道包括機車道、腳踏自行車道及公車專用道,其寬度規定如下:
                         1.機車道:機車道係指供機車行駛為主之車道,含機車專用道、機車優先道。

                          (1)單一機車道寬不得小於 1.5 公尺;多機車道之車道總寬不宜小於 2.5 公尺。
                          (2)實體分隔設計之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 3.0 公尺。但受限於道路寬度且機車
                              道旁設有汽車道者,其寬度不得小於 2.5 公尺。
                         2.腳踏自行車道 : 腳踏自行車道係指提供腳踏自行車使用或腳踏自行車與行人共

                           用之車道或道路,其寬度同 5.3 節規定。
                         3.公車專用道:公車專用道係指專供公車行駛之車道,其寬度以 3.5 公尺為宜,
                           不得小於 3.0 公尺。

               2.3 人行道


                         人行道淨寬係指人行道專供行人通行部分之寬度,其寬度同 6.1 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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