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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表 19.4.1  燈具之型式
                                                                            燈具型式
                                     道路功能分類                 眩光
                                                                        優先          尚可
                                        快速道路
                                                            少許         遮蔽型  半遮蔽A型
                                  (或較暗之郊區公路)

                                       主次要道路                少許         遮蔽型  半遮蔽A型

                                                                      遮蔽型或
                                        服務道路                容許                    無遮蔽型
                                                                      半遮蔽型



                         2.燈具依其對眩光之影響可區分為以下三種:
                           (1)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 0 度~65 度。
                           (2)半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 0 度~75 度。
                           (3)無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 0 度~90 度。

                         3.燈具之安定器應選擇功率因素達 90%以上之高功率安定器。
                         4.綜合考量市區街道景觀設計,可彈性放寬若干景觀街區道路之燈具型式的設
                           計,其規定應依 16.7 節辦理。

               19.5 隧道照明



               19.5.1 長短隧道之區分

                         以照明觀念區分長短隧道時與隧道長度無關。應依隧道之斷面、坡度、線形在正

                         常交通狀況下加以區分,其原則如下:
                         1.由隧道進口處無法看到出口區之光源時視為長隧道。
                         2.由隧道進口處可看到出口區之光源時視為短隧道。

                         但基於經濟考慮,隧道之長度未達 100 公尺者得視為短隧道。

               19.5.2 長隧道之照明

                         長隧道之照明區分,依路面輝度區分為基本照明、加強照明、夜間照明、緊急照
                         明及連接道路照明等,宜符合以下規定。

                         1.基本照明
                           為隧道無日光時所需之照明,亦即內部區照明,其平均路面輝度,建議如表
                           19.5.1 所示,輝度與照度之換算係數參考表 19.5.2。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9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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