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P. 138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表 19.4.1 燈具之型式
燈具型式
道路功能分類 眩光
優先 尚可
快速道路
少許 遮蔽型 半遮蔽A型
(或較暗之郊區公路)
主次要道路 少許 遮蔽型 半遮蔽A型
遮蔽型或
服務道路 容許 無遮蔽型
半遮蔽型
2.燈具依其對眩光之影響可區分為以下三種:
(1)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 0 度~65 度。
(2)半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 0 度~75 度。
(3)無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 0 度~90 度。
3.燈具之安定器應選擇功率因素達 90%以上之高功率安定器。
4.綜合考量市區街道景觀設計,可彈性放寬若干景觀街區道路之燈具型式的設
計,其規定應依 16.7 節辦理。
19.5 隧道照明
19.5.1 長短隧道之區分
以照明觀念區分長短隧道時與隧道長度無關。應依隧道之斷面、坡度、線形在正
常交通狀況下加以區分,其原則如下:
1.由隧道進口處無法看到出口區之光源時視為長隧道。
2.由隧道進口處可看到出口區之光源時視為短隧道。
但基於經濟考慮,隧道之長度未達 100 公尺者得視為短隧道。
19.5.2 長隧道之照明
長隧道之照明區分,依路面輝度區分為基本照明、加強照明、夜間照明、緊急照
明及連接道路照明等,宜符合以下規定。
1.基本照明
為隧道無日光時所需之照明,亦即內部區照明,其平均路面輝度,建議如表
19.5.1 所示,輝度與照度之換算係數參考表 19.5.2。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9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