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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第十九章 道路照明
19.1 一般原則
19.1.1 照明設施之位置
市區道路以設置道路照明為原則,以下路段應設置照明。
1.交流道區域及交叉路口。
2.隧道、涵洞及橋梁下(含人行地下道)。
3.危險或易肇事路段。
19.1.2 照明設計基本要求
1.同一路段之照明設施設計宜求一致。
2.設計時宜重視照明效率、使用壽命及對當地氣候條件之適應性。
3.燈具宜選擇最適合之光束分配,俾能平均分配於所照區域,不致產生黑暗或特
亮等現象,而影響駕駛人之視覺。
4.排除行人之恐懼感,防止並減少犯罪。
5.照明燈具之配置應注意亮度、分佈、眩光、閃爍、引導性等,為車輛及行人之
交通安全著想,以免溢散光束產生光害,對於住宅與農業地區,也應作相同之
考量。
19.2 照明輝度及照度
1.市區道路、服務道路、人行道之照明輝度及照度宜符合下列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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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9.2.1 道路照明輝度(單位:cd/m )
道路功能分類 商業區 住商混合區 住宅區
快速道路 1.0 0.7 0.5
主要道路 1.0 0.7 0.5
次要道路 0.7 0.5 0.4
服務道路 0.6 0.5 0.3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9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