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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第十九章 道路照明




               19.1 一般原則


               19.1.1 照明設施之位置


                         市區道路以設置道路照明為原則,以下路段應設置照明。
                         1.交流道區域及交叉路口。
                         2.隧道、涵洞及橋梁下(含人行地下道)。
                         3.危險或易肇事路段。


               19.1.2 照明設計基本要求

                         1.同一路段之照明設施設計宜求一致。

                         2.設計時宜重視照明效率、使用壽命及對當地氣候條件之適應性。
                         3.燈具宜選擇最適合之光束分配,俾能平均分配於所照區域,不致產生黑暗或特
                           亮等現象,而影響駕駛人之視覺。
                         4.排除行人之恐懼感,防止並減少犯罪。
                         5.照明燈具之配置應注意亮度、分佈、眩光、閃爍、引導性等,為車輛及行人之

                           交通安全著想,以免溢散光束產生光害,對於住宅與農業地區,也應作相同之
                           考量。

               19.2 照明輝度及照度


                         1.市區道路、服務道路、人行道之照明輝度及照度宜符合下列各表之規定。

                                                                                  2
                                        表 19.2.1  道路照明輝度(單位:cd/m )
                                   道路功能分類            商業區         住商混合區           住宅區

                                     快速道路              1.0           0.7           0.5
                                     主要道路              1.0           0.7           0.5

                                     次要道路              0.7           0.5           0.4
                                     服務道路              0.6           0.5           0.3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9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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