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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第十八章 隧道設計




               18.1 通則

                         1.本章所稱隧道適用市區道路山岳隧道、明挖覆蓋隧道、車行地下道。

                         2.隧道設計宜綜合考量安全性、景觀性、經濟性、施工性、維護性等原則。
                         3.隧道內宜避免車輛匯入、岔出及交織等之設計。
                         4.隧道內宜考量設計交通量、設計速率、隧道長度等條件,依需要設置排水、通
                           風、照明、交通監控及安全附屬設施。


               18.2 隧道斷面


               18.2.1 隧道寬度


                         1.隧道總寬度應包含車道、路肩,以及必要之緊急避車彎、維護步道或人行走道。
                         2.隧道內車道寬度宜與前後路段一致。
                         3.雙車道隧道,車道含路肩寬最小 7 公尺;單車道但供雙向行車之隧道,車道含
                           路肩寬宜 5.5 公尺以上,最小 5.0 公尺。
                         4.隧道內不供人通行之維護步道寬最小 0.7 公尺;供人通行之走道淨寬度最小

                           0.9 公尺。
                         5.雙向雙車道之隧道,路肩寬度不足 2.5 公尺者,最長每隔 800 公尺,宜加寬路
                           肩設置緊急避車彎一處,加寬後之路肩寬度最小 3.0 公尺,長度最小 20 公尺。

                           進入端漸變段之長寬比例不得小於 5:1,離去端漸變段不得小於 3:1。

               18.2.2 隧道淨高

                         1.隧道內車道及路肩淨高應 4.6 公尺以上。限制車種通行之隧道淨高不得小於最
                           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加 0.5 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及警告設施。

                         2.隧道內維護步道及人行走道淨高最小 2.1 公尺。

               18.3 隧道通風


                         1.隧道通風設施主要功能在維持隧道內空氣品質、維持隧道內能見度、降低隧道
                           內火災損失。
                         2.隧道內宜依隧道長度、單向或雙向行車、交通量大小等條件,採用自然通風或
                           機械通風。


               18.4 隧道內其他設施

                         1.隧道宜考量設置交通監控設施,主要包含交通監視設施、交通控制設施。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8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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