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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表 19.2.2 道路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道路功能分類 商業區 住商混合區 住宅區
快速道路 15(10) 10(7) 7(5)
主要道路 15(10) 10(7) 7(5)
次要道路 10(7) 7(5) 6(4)
註:1.表 19.2.2 括弧內為水泥混凝土或路面較淺色之平
均照度。
2.工業區之輝度與照度之標準可比照住商混合區。
3.農業區在 19.1.1 節之原則下設置照明設施時其輝
度與照度之標準可比照住宅區。
4.以上計算輝度與照度之標準其平均輝度或平均照
度最高不可超過 15%。
表 19.2.3 服務道路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區域分類 商業區 住宅區
照度 6 4
表 19.2.4 人行道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條件 道路分類 平均照度基準
商業區 10
與道路接鄰
住商混合區 6
之人行道
住宅區 2
人行地下道 43
不與道路接鄰
交叉路口 3
之人行道
人行陸橋 6
註 : 平均輝度與平均照度兩者之間可參照表 19.2.5 之規
定換算。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9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