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P. 135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表 19.2.2  道路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道路功能分類             商業區        住商混合區           住宅區

                                      快速道路            15(10)        10(7)         7(5)

                                      主要道路            15(10)        10(7)         7(5)
                                      次要道路            10(7)          7(5)         6(4)

                                   註:1.表 19.2.2 括弧內為水泥混凝土或路面較淺色之平
                                         均照度。
                                       2.工業區之輝度與照度之標準可比照住商混合區。

                                       3.農業區在 19.1.1 節之原則下設置照明設施時其輝
                                         度與照度之標準可比照住宅區。
                                       4.以上計算輝度與照度之標準其平均輝度或平均照
                                         度最高不可超過 15%。


                                    表 19.2.3  服務道路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區域分類               商業區                住宅區
                                          照度                  6                  4




                                      表 19.2.4  人行道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條件              道路分類             平均照度基準


                                                           商業區                   10
                                      與道路接鄰
                                                         住商混合區                   6
                                        之人行道
                                                           住宅區                   2
                                                         人行地下道                   43
                                     不與道路接鄰
                                                          交叉路口                   3
                                        之人行道
                                                          人行陸橋                   6

                                   註 : 平均輝度與平均照度兩者之間可參照表 19.2.5 之規
                                        定換算。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9 - 2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